优秀案例再审被撤销:上班时发病回宿舍后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2023-11-13 10:28:43)分类: 工伤案例 |
【再审观点】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谭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因此,在视同工伤认定上,不能随意扩大范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死亡情形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等要素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死亡的,才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本案中,谭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到工地宿舍休息,吃完中饭后外出就医,15点50分再次回到宿舍休息,约20分钟后身体状况突然恶化,被工友送至医院抢救,明显未达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需送医院抢救的程度。虽然从谭某在工作中感到“身体不适”到其死亡的时间在48小时之内,但其死亡没有发生在工作时,也非工作时送医院或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而是在工地宿舍休息时突然情况紧急,被送至医院后死亡。谭某休息的宿舍由公司安排,离工作地点不远,是实践中常见的建筑企业因大量使用外地人员,根据实际用工情况临时提供的职工工作之余用于吃饭、休息的生活住处,其本质上与当地职工下班后回的家庭住所并无区别。谭某系钢筋绑扎工,且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不可能在工地宿舍内履行工作职责,故谭某休息的工地宿舍不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谭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县人社局作出的溆人社工认字(2018)196号《溆浦县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并无不当。
【温馨提示】由湖南省怀化中院作出的本案二审判决[案号:(2019)湘12行终224号],曾入选最高院于2020年12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第439号案例,标题为“某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案——从发病到死亡的就医过程具有连续性和逻辑性应视同工伤”。
但是,湖南省高院在2020年3月9日既已作出(2020)湘行申75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指令由湖南省怀化中院再审本案。
2020年6月9日,湖南省怀化中院再审审理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