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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次日工作交接途中车祸,员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能否支持?

(2023-10-30 13:41:43)
分类: 工伤案例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家居公司应否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家居公司主张发生事故时其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公司系基于同情才为张某办理了工伤认定,故无需再支付案涉款项。对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存续是工伤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本案中张某虽在办理工作交接的过程中发生事故,但亦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部分,家居公司虽不认可事故发生时劳动关系存续,但考虑其后续为张某申请工伤认定之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家居公司主张其与张某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书》的抗辩意见,鉴于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张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家居公司应否承担用人单位义务,支付张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虽然家居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3月29日解除,但张某于2021年3月30日仍前往家居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亦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部分,行政主管部门亦认定张某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因此家居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家居公司与张某虽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协议书》,但鉴于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张某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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