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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称受骗签署离职申请书,且提出撤销,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23-09-21 09:04:19)
分类: 案例评析

裁判要旨

赵某萱主张其提交的离职申请书是受欺骗而出具,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二审判决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也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但上述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不具有限制劳动者辞职权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因此,赵某萱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赵某萱的离职申请书,其是以个人原因辞职,该辞职原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赵某萱一审诉请同某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赵某萱申请再审请求同某酒店赵某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超出了一审诉请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27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赵某萱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同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某酒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同某酒店向赵某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470.77元、代通知金4823.59元等。事实和理由:《辞职申请书》是赵某萱被欺骗而签署的,赵某萱已于提交《辞职申请书》次日撤销该申请书。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辞职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赵某萱主张其提交的离职申请书是受欺骗而出具,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二审判决不予采纳,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也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但上述法律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不具有限制劳动者辞职权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劳动者的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除非劳动者辞职时明确表示是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在离职申请中明确其最后工作日,否则其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可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因此,赵某萱辞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赵某萱的离职申请书,其是以个人原因辞职,该辞职原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赵某萱一审诉请同某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赵某萱申请再审请求同某酒店赵某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代通知金,超出了一审诉请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赵某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萱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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