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完成上午工作到设备间准备午餐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
(2023-09-22 09:19:33)分类: 工伤案例 |
(一)关于“工作时间”
一般而言,职工一天的工作时间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其必要的午餐及午间休息等,属于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也是为了继续下午正常工作的需要,因此将该时间作为工作时间的适当延伸,将其包含在工作时间内,有利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故本案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华某某在工作时间发病死亡,本院予以认可。
(二)关于“工作岗位”
首先,关于该发病地点的性质和用途。本院认为,昌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小区绿化养护职工提供了专门的休息场所。在此情况下,结合奉贤人保局在诉讼中提交的地下车库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昌某公司明知且默许华某某及其工友在该地下车库进行午间休息。此外,昌某公司在庭审中陈述该地点为存放绿化养护工具的房间,奉贤人保局和盛某对此也予以认可。故可以确认事发时该地点为绿化养护职工午间休息和绿化养护工具存放的场所。
其次,关于该发病地点与“工作岗位”的关系。华某某在阳光园小区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其工作范围覆盖整个小区,其午间休息场所亦在小区之内。事发当日华某某在完成上午工作之后并未离开小区,其发病地点为其在小区的午休场所。奉贤人保局在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时,对工作岗位作适当的宽泛性理解,具有其合理性。在午间休息突发疾病这种特定情况下,可以将职工的午间休息场所视为对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且该发病地点实际用于存放绿化养护工具,亦可认为属于绿化养护职工完成预备性、收尾性工作时工作岗位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如将该发病地点完全排除在“工作岗位”之外,实难令人信服。
最后,从《条例》的立法本意来看,在将“工作岗位”作为认定工伤的因素之一进行判断的同时,更需要从工伤认定的本质出发,从更符合社会公平公正的角度,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