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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问题汇总

(2023-06-27 10:43:56)
分类: 工伤案例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对于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原因该如何理解呢?

二、工间就餐不慎绊倒后受伤,算工伤吗?

三、上班打考勤卡前摔伤,算工伤吗?

四、同时在单位洗澡被烫伤,两人为何不能都认定为工伤?

五、去更衣室换穿工作服时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六、工作结束后清理操作台受伤,算工伤吗?

七、接班前取安全帽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八、上班前借工具受伤,是否算工伤?

一、对于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场所、原因该如何理解呢?关于工伤的认定,可能许多人还有些疑问。在工作场所受的伤,都是工伤吗?不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就都不能算工伤吗?……借助下面几个例子,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1、小王和小李在上班时间,因为私事发生口角,在办公室扭打在一起,导致两人均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答案:不可以。虽然小王和小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因为私事斗殴,不属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2、下班点刚过,老王在库房清点货物时,不慎被掉落下来的货物砸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答案:可以。虽然老王受伤时不在工作时间内,但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3、小赵被领导指派去开车接人,从办公室走到停车场时摔倒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答案:可以。小赵在工作时间内,受到领导指派,满足在工作时间内和因工作原因受伤。同时,在来往两个工作场所的合理路线内,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4、保安老李在值夜班时,发现有小偷偷东西,在阻止小偷时被打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答案:可以。老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5、小张在“双十一”期间订了许多私人快递到公司,收快递时不小心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答案:不可以。虽然小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取私人快递不属于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6、老孙因心情不好,中午午休时大量饮酒,下午醉酒状态下工作,在车间操作不慎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答案:不可以。虽然老孙受伤满足工作时间、场所、原因,但在醉酒状态下,不得认定为工伤。7、小王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时因地滑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答案:可以。上厕所摔伤虽非直接的工作导致受伤,但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工间就餐不慎绊倒后受伤,算工伤吗?

案 情李某在某发展公司承包的项目工地从事提灰、捡砖等小工工作,其工作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某日中午12时左右,李某在该项目工地正常取午餐时,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钢筋绊倒受伤,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李某家属遂申请工伤认定,后李某被认定为工伤。某发展公司不服。那么,李某在工地取午餐时不慎被地面堆放的钢筋绊倒受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分 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即职工所遭受事故伤害与其从事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工作原因又分为直接工作原因和间接工作原因。间接工作原因一般指职工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为满足必要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须从事的某些事项(如工间饮水、就餐、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事故伤害。结 论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在中午12时取午饭时不慎被钢筋绊倒受伤,但该公司不能提供工人作息时间管理制度及上下班考勤记录表等证据,且根据李某工友的证词,李某在工地的工作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其取午餐后就在工地用餐,餐后继续工作。其工间用餐是开展工作的正常生理需求,且在工地范围内,可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上班打考勤卡前摔伤,算工伤吗?

案 情  王女士是某服饰公司的员工,上班时间为早上8时。公司要求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以此作为考勤,打卡处在公司二楼楼梯口。去年6月,王女士早上7时45分进入公司大门后,在准备去二楼打卡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出院后,王女士向公司要求工伤认定,公司认为,王女士受伤时还未刷考勤卡,不能算已经进入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王女士只好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分 析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公司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过于机械,“工作场所”不仅指实际的工作岗位,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其次,上班打卡属于根据公司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完成单位规定的日常考勤工作,应属于预备性工作。最后,王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受伤的。因此,王女士依法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依 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女士摔伤为工伤,有法有据,公司最终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四、同时在单位洗澡被烫伤,两人为何不能都认定为工伤?

案 周某是某煤矿公司的一名综采工人。一日上午下夜班升井后,他去公司的职工澡堂洗澡。在澡堂同一水池泡澡的还有另一名综采工人刘某。刘某当日歇班,晨练后来职工澡堂洗澡。在泡澡过程中,二人被突然注入水池的热水烫伤。周某、刘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之后,周某被认定为工伤,而刘某没被认定工伤。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分 刘某认为,自己和周某都是在职工澡堂洗澡受伤,周某被认定为工伤,自己也应该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周某能够认定为工伤,刘某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为做好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场所可能不在工作场所。但是,在这段时间内、在另外场所所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周某作为综采工人,因工种的特殊性,每次下班升井后都需先去职工澡堂洗澡,然后更换衣服,属于与综采工作紧密关联的收尾性工作。因此,周某在洗澡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刘某则不同,其洗澡行为属于歇班期间的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其洗澡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五、去更衣室换穿工作服时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付某系某酒店的客房服务员。2015年10月,付某上班到达酒店后,在去更衣室换穿工作服的途中,不慎摔下楼梯导致右腿骨折。
  事后,付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付某为工伤。付某所在单位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结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
付某作为酒店的客房服务人员,准备上岗前去更衣室换穿工作服,属于工作前在工作场所内做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其不慎摔下楼梯导致右腿骨折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付某为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六、工作结束后清理操作台受伤,算工伤吗?

案 李某是一家机械公司的职工。每次下班时,清理操作台是职工的职责。某日下班后,同事王某以次日赶工期为由,将李某重新叫回公司清理操作台。不料,李某在清理过程中,右手一根手指被卡入正在运作的机械,造成手指骨折。李某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但公司认为李某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拒绝为其申报工伤。于是,李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分 机械公司认为,李某受伤时间非工作时间,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李某是在工作结束后清理操作台受伤,属于工作时间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此,李某应认定为工伤。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机械公司最终接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七、接班前取安全帽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 刘某去单位接班,到达车间后发现安全帽遗忘在车棚内的电动车上。在去车棚取安全帽的途中,刘某在下车棚处的一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左踝骨骨折。刘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刘某所在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分 刘某所在单位认为,刘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职工为做好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刘某在工作时间前来到单位,按照单位工作制度需穿着工作服、佩戴安全帽上岗,其去车棚内取安全帽的行为属于预备性工作,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八、上班前借工具受伤,是否算工伤?

案 某日,上午上班前,刘某想起前一天临下班时,他所在生产小组的组长告诉他,有一项加工环节必须用到一个特殊的电动切削工具,而这个工具只有隔壁车间才有。于是,刘某赶紧赶到厂里,并到隔壁车间找相熟的工人张某借工具。刘某在张某指示下,学习操作这个工具时,由于工具开动时震动较大,刘某一时没拿稳,工具砸在了脚上,削掉了一截脚趾。刘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公司为他申报工伤认定时,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刘某反复要求公司申报工伤无效,遂自己申报了工伤认定,最终,他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分 公司认为刘某自行在上班前找其他职工借工具,并非公司指派,且事故不是在刘某工作岗位上发生的,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工伤。人社部门认为,刘某在上班前去找隔壁车间的工友借工具,正是为了当天上班从事加工工作时能及时派上用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本职岗位工作顺利开展做预备性工作,应认定为工伤。依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刘某受伤的情况适用于该项规定。综上,人社部门认定刘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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