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温立法之前,还要“热死”多少人? 1
(2010-08-05 16: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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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病发高温体温戚照济南教育 |
分类: 健康保健 |
中暑是高温影响下的体温调节功能紊乱,常因烈日曝晒或在高温环境下重体力劳动所致。
正常人体温能恒定在37。C左右,是通过下丘脑体温调节中枢的作用,使产热与散热取得平衡的结果,当周围环境温度超过皮肤温度时,散热主要靠出汗,以及皮肤和肺泡表面的蒸发。人体的散热还可通过循环血流,将深部组织的热量带至上下组织,通过扩张的皮肤血管散热,因此经过皮肤血管的血流越多,散热就越多。如果产热大于散热或散热受阻,体内有过量热蓄积,即产生高热中暑。
中暑按病情轻重可分为:
1、先兆中暑
在高温环境下中,中暑者出现头晕、眼花、耳鸣、恶心、胸闷、心悸、无力、口渴、大汗、注意力不集中、四肢发麻,此时体温正常或稍高,一般不超过37.5。C。此为中暑的先兆表现,若及时采取措施如迅速离开高温现场等,多能阻止中暑的发展。
2、轻度中暑
除有先兆中暑表现外,还有面色潮红或苍白、恶心、呕吐、气短、大汗、皮肤热或湿冷、脉搏细弱、心率增快、血压下降等呼吸、循环衰竭的早期表现,此时体温超过38。C。
3、重度中暑
除先兆中暑、轻症中暑的表现外,并伴有昏厥、昏迷、痉挛或高热。
4、重度中暑还可继续分为:
中暑高热,即体内大量热蓄积。中暑者可出现嗜睡、昏迷、面色潮红、皮肤干热、无汗、呼吸急促、心率增快、血压下降、高热,体温可超过40度。
中暑衰竭,即体内没有大量积热。中暑者可出现面色苍白、皮肤湿冷、脉搏细弱、呼吸浅而快、晕厥、昏迷、血压下降等。
中暑痉挛:
即与高温无直接关系,而发生在剧烈劳动与运动后,由于大量出汗后只饮水而未补充盐分,导致血钠、氯化物降低,血钾亦可降低,而引起阵发性疼痛性肌肉痉挛(俗称抽筋),口渴,尿少,但体温正常。
日射病:
即强烈的阳光照射头部,造成颅内温度增高。中暑者出现剧烈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耳鸣、眼花、烦躁不安、神志障碍,重者发生昏迷,体温可轻度增高。
高温天气悲剧频发 济南多名户外工人中暑身亡
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急诊抢救室内,一名病情危重的中暑建筑工人在接受治疗。
天气终于凉爽下来,但有几名“疑似建筑工人”再也无法感受三伏天里这短暂的惬意。离开这个世界前,难耐的闷热,或许是他们人生记忆的最后一个篇章。
抢救:
疑问:
按照这一规定,7月30日和7月31日两天的气温完全符合限时停工的条件,却为何还不断有“疑似建筑工人”在停工时段中暑?如果这几名不幸因中暑而死亡者的“疑似建筑工人”身份可得到确定,那他们又是哪个工地的?是谁不顾禁令冒险开工,将他们驱离这个世界? 在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死亡的这4名“疑似建筑工人”的病历中,所在单位一栏均填写为“无”。,仍有几名“疑似建筑工人”因中暑在医院接受救治,但意识不清的他们无法回答记者的问题,他们身边的陪护者也不肯透露任何信息。
国家安全生产理论专家组成员、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专家顾问罗云时表示,上述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法规落后,目前仍在实施的全国性法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颁发于1960年,至今50年未修改;此外,现有规定执行不足,高温停工规定均无强制效力。罗云建议,应加快高温立法,完善滞后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现有政策的监管也要到位,对于严重事故要有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
早在6月中旬,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因出现40℃至44℃的最高气温,导致20人中暑住院,其中3人死亡,中暑患者主要是种植哈密瓜的农民工。而据《信息时报》消息,7月22日,在广州打工的广西藤县籍民工谭忠球因中暑被送医抢救,治疗过程中病情恶化,次日身亡。
高温停工规定均无强制效力
早在2007年卫生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随后,全国各地建设部门也相继出台高温停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非强制性,没有法律强制效应,被质疑“成为一纸空文”。
我国目前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停工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是对于高温下的保健,在改善环境以及组织管理上所采用的措施,对劳动者防护措施都有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对现有规定的执行不足。全行业的强制高温停工存在难度,比如交警这些行业,对社会正常运行有重大作用的,怎能停工?一些建筑工地,停工可能会对建筑结构造成一定影响,也难以停工。但各种保障要跟进,不要付出生命的代价。
法规严重滞后实施50年未变
在高温死亡事故背后,备受争议的除了缺乏效力的行政规定外,还有饱受诟病的已实施50年未经修改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作为我国现行有关高温劳动保护的唯一一部全国性法规,该条例早在1960年颁布实施,其大部分规定已不适合目前的劳动现状。该条例仅在组织措施一节中提到,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气温较高的条件下,适当调整作息时间。罗云表示,该条例中,对于高温的界定、高温休假、高温补助等具体细则均未明确,确实存在滞后的地方。想要真正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避免高温死亡等极端事件发生,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已经滞后的法律法规,加紧立法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政府的监管也要到位,对于出现严重事故的要有严厉的追究措施。济南市有关部门则表示,没有法律法规,对于不落实高温停工规定的企业,无法对其进行实质性处罚,一点办法都没有,这使高温停工的规定在很多工地成了一纸空文。这个说法很难让人信服,如果真的只能眼睁睁看着“防暑令”成了稻草人,岂不等于默认了“热死人”,岂不等于还会有人被“热死”?我们确实缺了高温保护的法律,但在可能“热死人”的“非常时期”,为何不能用“非常手段”保护生命?我们还要追问:要是真的“一点办法都没有”,那么在高温立法之前,还要“热死”多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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