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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引进合同的三个问题

(2010-03-25 20:04:21)
标签:

引进

合同

文化

分类: 版权贸易

撰文/姜汉忠

 

常有人——出版社和民营公司都有——问我合同方面的一些问题。他们大多集中在一些细枝末节,比如文字授权与图片授权是否分开、预付款应占首印著作权使用费多大比例以及签约后多长时间付款妥当。这些问题应该明白,但是还有比这更要明白的。要知道需要你明白而你不明白的,一旦出现问题,合同履行就会延误或者中止,甚至解除。有三个问题提出来,希望引起特别注意。

一个是合同的转让。如果一个美国出版社将其出版的作品版授权给中国某个出版社出版中文简体版,实际上就构成了合同部分权益的转让。如果合同中有禁止性条款,这个合同就不能转让,中国的法律以及美国的法律都有这样的条款或者原则。如果要合法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当事人一致同意,仅有单方面同意是不可以的,这其中不仅涉及义务人和受让人的同意,更要获得转让人的首肯。

 

几年前,一家出版社与民营公司出版了一本畅销书。书卖火了,代理商也找上门了,指控出版社盗版。具体情况是,一民营出版机构代表甲社(义务人)订立了图书著作权引进合同。因义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民营机构将合同转让给了乙社(受让人)。义务人同意转让,受让人同意接受,可是唯独没有著作权人(转让人)同意转让的文件。这可让代理商抓住了把柄。要知道,民营机构与著作权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载有禁止转让的条款,问题就出在这里。合同标的出版一段时间后,著作权人新更换的代理商发现市场出现了上述图书的中文简体版,于是报告给了著作权人。据此,著作权人指控乙社盗版,要求赔偿盗版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仅如此,著作权人还通过代理商表示,如继续销售,则需要订立合同,而合同标的价款又是大得惊人。这个事情最后是如何处理的不得而知,不管怎么处理,民营机构以及与之合作的出版社蒙受损失是避免不了的。正是这个原因,授权委托书不可缺少。

 

另一个是图书内容的修改权,这一点更是经常被人忽视。外国著作权人或者出版商与中国出版社订立授权合同时几乎无一例外地要求合同标的翻译要准确且不容增删、修改、节选等等,有的合同虽然给中国出版社一定范围的裁量权,比如可以对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内容进行小的修改。由于引进图书竞争日趋激烈,外国出版商在这方面的要求往往更易得逞。加上订立合同仓促,引进图书内容来不及仔细阅读,如此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上就会出现偏差。

 

有一家出版社出版了国外一著名政客夫人的回忆录,由于合同中没有载明该社有权就不妥内容进行修改的权利,又由于签约之前图书还缺少细致审查,出版社制作过程中对部分内容作了“技术处理”。图书出版后,一段时间很畅销,可是作者却发现其中部分内容被删除。于是,作者通过美国出版社与中国出版社交涉。虽然中方出版社承认违约并且道歉,同意恢复其中的部分内容,但是最终因为中方出版社不能全部恢复被“处理”掉的内容,著作权人决定收回上述作品的中文简体字版本的授权。一个条款没有订好,一本很有市场的翻译书就被葬送了。与此同时,美国出版商乃至其他国家出版商或者著作权都从中吸取了“教训”,后来订立的引进书合同中,大多都有这样一个条款,即翻译本要给著作权人审查。对中国出版商而言,这个教训也够深刻,那就是合同中如果没有可以修改而且是按照中国法律以及社会道德准则修改的权力,中外双方合作就有可能搁浅,甚至不欢而散。

 

第三就是合同的司法管辖权。引进图书的合同中如果写着由外国,特别是美国法律管辖,很多出版社就不舒服,甚至紧张,生怕自己吃亏。于是在与外商谈判过程中,很多合同就是因为坚持使用中国法律而搁浅。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讲,以美国法律解释合同有时候未必对我们不利。就拿合同履行来说,美国合同法律讲的是实质履约,只要你不是故意违约,只要守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因你违约而蒙受对其产生重大影响的损失,法官就不会小小不言的违约行为纠缠不休。

 

再回到上面提到的那个政客夫人传记的例子,中国出版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违约之处,可是如果“技术处理”仅仅是一些细枝末节,即便美国著作权人将中国出版社告上美国法院,也不一定就能胜诉。原因很简单,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如果他们在合同约定的重大事项的履行上没有瑕疵,也没有将著作权人授权作品中的核心内容删除的主观故意,法院是很宽容的。再说,出版社也道歉了,也决定要恢复一部分内容,美国著作权人还是不依不饶,非要收回授权不可,多半是因为我们对美国法律太不了解。我不知道那个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如果合同是按照美国法律解释,中国出版社完全可以到美国法院起诉收回版权的著作权人。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用美国法律解释不可怕,可怕的是不了解人家的法律。甚至还有的时候某些外国著作权人通过代理商或者出版社的几声抗议,就以为那就是美国的法律,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总而言之,合同一个条款订不好,我们会失去一次盈利机会,甚至不仅不盈利还会亏损。对外国律不了解,可能会让我们与外商的合作永远处于被动状态。学好法律,积累经验,订好合同且在上面三个问题上表现得专业一些,我们就会为引进好书创造越来越多的机会。

 

(原载二○一○年三月下旬刊《出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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