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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网站守法意识不该这么差!

(2010-03-10 19:51:46)
标签:

媒体

网站

奶妈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撰文/姜汉忠

 

一个星期前,我在《生命时报》发表了一篇小文,题目是《八样物品少往家买》。没过几天,这篇文章就被很多报纸和网络转载。跟报纸交涉报酬的事情一般都还算容易,很少听到不付稿酬的。可是跟网络就难了。文章不长,也值不了几个钱,可是那些网络就是不肯承认作者的劳动。看来给网络当“免费奶妈”的不光有报纸,还有广大的作者,这在法制完善的今天真是不可思议!真是少见!真是惊诧!

今天下午,我委托经纪人与几家网站交涉。其中有一个很小的网站回答很客气,说他们的网站一般没有稿酬,所发表的文章仅供网友交流。还有一家网站,虽然没什么名气,可是也还算通情达理,最后告诉我的经纪人,只能支付给著作权人十块钱人民币。态度好,加上还能给十块钱让我这个教授级的人物很知足。要知道,这么多年,这么多网站用我的稿子还没有支付稿费的。

 

实际上,我并不计较那点毛毛雨稿费。给网站打电话,接电话的人态度宽厚一点,即便不给稿费,我也不会难受到寻死觅活的地步。可是有的网站不仅拒绝支付报酬,而且态度还很蛮横。有的网站就说,他们要研究一下,用人文章,给人稿酬,天经地义,有什么可研究的。有些地方上的小网站说出这等话来可以理解,毕竟他们见不多识不广。可是中央级日报主办的网站居然也如此态度,就不能不让我说几句了。

这是一家以文化报道为特色以团结、联系、引导、服务于知识界为己任的平面媒体。如今这张报纸向综合性报纸靠拢了不少,可是它的文化特色依然不减当年。令人遗憾的是,以文化为特色的报纸主办的同样以文化为特色的网站却不很讲文化。面对我的经纪人的交涉,对方问了一溜够,先问是什么媒体转载而来的,还说文章来源很重要,大概是他们又规定,某某媒体转载来的他们不支付稿酬。甭管从什么地方转载而来,都是应该支付报酬的。当经纪人告诉对方是从《生命时报》转载来的时候,对方承认应该支付报酬。可是没等话说完,对方就开始跟同事小声商量开了“立刻把稿子撤掉”。挂断电话再拨对方电话,说什么也不再接了。

这倒是挺有意思。如果你的回答在其自定的不支付稿酬的范畴之内,对方便会理直气壮地拒绝你;如果你的回答出乎对方预料,对方就来个不接电话了。理屈耶?词穷耶?要知道这家报纸以及这家报纸主办的网站应该是最讲文化,也最讲法制的,应该是普及法律的急先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第一款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第七款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以团结、联系、引导、服务于是知识界为己任的媒体对此不该陌生,没想到会有如此反应。他们不仅没有任何歉意,反而在了解情况之后对我的经纪人不理不睬。

 

如今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中央的重要喉舌理应成为依法治国的倡导者和践行者。当然,这也许是个别人的问题,并不能代表这家网站以以及报社的全部。然而,长年累月在这样一个文化媒体工作还这么没有守法的意识,我想那是非常不应该的,媒体本身也是有责任的。我们国家如何才能成为法制国家,还不是靠我们每一个公民,特别是每一个文化人更应该率先垂范吗?以小见大——如果整天跟文化打交道的人法律意识都很淡漠,我们还怎么指望全国人民都去按照依法说话依法办事呢?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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