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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合同(八):表述一定要精而准

(2009-11-24 19:08:59)
标签:

合同

准确

文化

分类: 图书出版

撰文/姜汉忠

上一讲,我们谈到合同订立后遇到争议的协商问题,这一讲,我想从另一角度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的解决方式。

合同可是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的产物,既然是协商好了的为什么还会出现争议呢?根本原因就是双方对合同中的一些术语或者词汇的意义出现不同理解或者解释。我在第六讲中提到过一个案例。一个公司与一电视台女主持人就是因为一个多音字的理解有差异而诉诸法律。倘若当初双方在欠条上多写一个字,将“还欠款”写成“归还欠款”还会出现争议吗?少写一个字,剩下那个又是多音字,理解上的不同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多音字尚且如此,一些不起眼的词汇一不小心也会引起合同双方理解上的天壤之别。

 

作家杨红鹰与二十一世纪出版社之间不久前打了一场官司,上一讲我们有所提及。据《北京晚报》报道,杨红鹰在市场上发现了名为《杨红樱作品精读》的图书,遂与二十一世纪出版社进行交涉,交涉无果后提起诉讼,指控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出版她的作品。出版社发表声明称从未出版过《杨红樱作品精读》系列图书,原告起诉的图书是《马小跳作文》系列的一种。“马小跳作文”是经过杨红鹰授权的,授权本系列图书品种为三十到四十种。然而,令杨红鹰不解的是,市场上出现的“马小跳作文”则有一百三十余种。据杨红鹰回忆,她只审读过十六本书的书稿。最终杨红鹰一审败诉,而造成杨红鹰败诉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对“品种”一词意义的认定多有不同。杨红鹰授权出版社可出版图书三十至四十种,出版社则认为可出版三十至四十个系列。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双方合约没有对“品种”概念进行具体约定,故认定“一种书”可以包含很多册。由此看来,当事人双方没有对合同涉及的一些关键术语缺少约定,即便乞灵于法律保护有时候也是无济于事的。说到这里,我想起了我经手的一个合同,从中或许可以学到一些对我们有益的东西。

 

这是一个授权美国某电子公司出版一本汉语拼音词典电子版的合同,全文十五条二十五款,其中第二条是“释义”,被释义的术语有七条,包括词典、被授权领域、被授权材料、转授权的运用。比如“词典”一词指的是词典内文中的一切文件,包括引语、其他与词典有关的材料以及以后对其作出的修改,改编、增编等等。再比如“净收入”,它指的是转授权获得且扣除折扣的毛收入。释义还说,“净收入”不包括向顾客收取的如下费用:包装、运输、保险、进出口、销售、增值税、关税、安装费以及非授权人收取的其他费用。合同如果没有这解释,双方很容易对这类术语的意义出现争议,甚至会诉讼到法院。到那时,法官只好根据法律或者通常的意义来加以解释,这样一来当事人双方必有一方为此付出巨大代价,杨红鹰在与二十一世纪出版社的官司中败诉就是这个道理。

真正有效的合同不仅要表达准确,避免“还(huán)”、“还(hái)“不分出现,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对一些至关重要的术语,特别是在本合同中含有特别意义的术语,作出特别的约定,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争议,还可以在出现争议的时候找到解决争议的依据。就图书出版而言,有些词汇和含混不清的表述必须进行解释,比如图书的“授权”、“品种”、“税款”、“违约”、“合理期限”、“适当赔偿”以及其他一切容易引起争议的表述。就拿“违约”这一表述来说,什么叫违约?违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经销商未经出版方允许在授权以外地区销售授权作品责任是否应该由被授权方承担?如果承担,应该承担到什么程度?再比如“合理期限”这个表述用得很多,比如出版方对书稿进行修改之后交给授权方,授权方应该在合理期限内答复出版方,这个“合理期限”应该是多久?还有“适当赔偿”,多少才算“适当”?除了经常见到且容易引起不同解释的术语、词汇和表达方式,还有一些看上去微不足道,有时候却对你挽回损失有着重要作用的内容,比如通信地址,这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个小问题,一旦当事人双方界定的通信地址含混不清而出现重要文件没有及时送达,损失可就是你自己的了。再比如,如果用外币付款,就应该明确载明以什么时候的汇率为准。如果没有界定,合同订立之后又正好赶上汇率变动剧烈,双方就有可能为此产生争议,因为这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问题。

总而言之,但凡关系当事人利益分配以及保证的术语、词汇和表达方式,都要明确,如果当事双方对这些文字的理解与普通意义不同,就要在合同中加以阐述,阐述得越清楚越明确越好。只有这样,这个合同才能达到约束当事人行为,保证当事人利益的目的。

 

上一讲的重点是告诉人们合同一旦订立,即便有不明确或者未曾约定的地方也是难以协商的,也就是马后炮不管用,因为当事人双方距离利益的分配越来越近,望着即将到手的利益,谁肯跟你商量呢?这一讲则是提醒人们凡是可能引起争议且对双方利益影响巨大的术语、词汇以及表述方式一定进行清晰且无任何其他解释的定义。前者是战略性的提醒,后者是战术性的安排,两者合一意味着表述精确是合同的生命,也是有关各方利益的最大保证。

 

(原载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中国图书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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