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不可替代的前提
(2009-08-13 13: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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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付酬杂谈 |
分类: 杂文时评 |
撰文/姜汉忠
《北京晚报》报道,著名作家刘心武最近与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下称“中译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对方停止侵犯其姓名权和肖像权,法院已经开始审理。耐人寻味的是,这是一起案中案,案情虽不复杂,但是却能引发人们的思考。
几个月前,一位译者以擅自使用其译文为由将中译公司告上法庭,刘心武因为是涉案图书的主编而一同成了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刘心武如梦初醒——敢情他三年前就开始给中译公司一套丛书“当”起了主编。盛怒之下,刘心武将中译公司告上了法庭。
报道说,涉案丛书是中译公司与一家叫作竞人天地图书公司合作的产物,与编辑和授权有关的事项一概由后者负责。刘心武承认给过竞人天地公司授权,不过“指定的出版社是华语教学出版社,根本就没有授权中译公司。”证人也证明,最初授权出版涉案丛书的不是中译公司。正是因为授权出版机构与实际出版机构不同才导致这起官司的发生。
要知道,使用姓名、肖像乃至财产,都需要取得授权才行,否则就是盗窃。不过,得到授权并不意味着你可以随便使用。如果人家是授权你使用三年,第四年开始你还使用,那就是侵权;如果人家授权你在中国大陆使用,你在香港也用,人家也会告你;如果人家授权你与某套丛书一起使用,你却单独成书,侵权责任也是你的;如果人家授权你跟张三合作,你却与李四搭帮,你也逃脱不了惩罚。
如今,购买图书著作权的往往没有合法的出版权,更换出版机构则在所难免。如果要更换,是不是每次都要请权利人重新授权呢?好麻烦呀!确实很麻烦,但是不可缺少,否则麻烦就会找你,甚至让你倾家荡产。不过,也有例外。如果当事双方在授权合同中载明“版权购买者有权更换出版社,但是要知会权利人”这样的条款,事情就好办得多,既可以减少变故带来的麻烦,也可以维护权利人的知情权。
说到这里,有两点需要强调,一个是不要将授权问题置于可有可无的境地。《北京晨报》报道,中译公司曾经要求竞人天地公司通知刘心武变更出版单位事宜,可是这个“曾经“无法成为侵权合法的理由。其次,就是报酬和样书,只要侵权在先,就算你送来一卡车的样书,就算你支付天价的报酬,那是你的事情,只要权利人没跟你订立授权合同,没有明确表示他事先有过授权,那你就是侵权。也正是这个原因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其作品的”列为侵权第一条。请记住,得到许可比什么都重要,也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能代替的前提。
(原载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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