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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侵权太荒唐

(2009-07-24 15:57:13)
标签:

出版

侵权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撰文/姜汉忠

 

《中国新闻出版报》日前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林语堂作品侵权案。虽然案件了结了,但是报道中提到的一些细节却很有普遍性,很值得玩味。这当中对我们最有启发的当属被告侵权的两大理由。

理由一,被告坚持认为,使用林语堂的作品“并非出于侵权的故意”,因为“林语堂的继承人长居国外,联系不便,其已与涉案作品的译者签订了出版合同,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这话听着有点强词夺理。你要用人家的东西与人家联系并取得人家的同意是唯一的硬道理。在这里,关键词是“同意”,不经同意,即便你给人家打了一百个电话,即便你把人家门槛踢破了,那也不行,更甭说根本没联系上。好像你没有取得授权是人家的过错。没听说人家住在什么地方,还需要到处张贴广告、四处广播非让你知道不可。还有,跟译者签约是不是意味着你的出版行为就合法了呢?译者不是原文的主人有何权利借花献佛?这样简单的道理,我想没念过书的人都应该知道,更何况一个出版机构了。要我看,这根本谈不上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相反是故意侵权。用老百姓的话讲就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如今抱有这种观念的出版机构和出版人非常多。我差不多每个星期都会碰上这样的“求助者”,看着对方焦虑的神情,我就忍不住放声大笑。得不到人家的许可,就不要“偷”人家的东西。《潜伏》中的晚秋都承认自己是“贼”,但是人家不偷如今有的出版社不仅“偷”了,还不承认自己是贼,反而说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

理由二,被告哭穷,说什么出版社才成立,财力有限,出版涉案作品并未盈利,因而不能接受原告的索赔要求。侵权的时候没想到赔偿,更没想到赔偿时财力不够。这就像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后大喊上有老母下有妻儿生活窘迫,请求开恩。我就不明白,你侵权的时候为什么没想到你成立不久,为什么没想到财力有限?这个理由听起来非常滑稽,也贻笑大方。原告回答得好,林语堂的作品已经授权国内多家出版社出版,未经授权的出版行为当然要付出比合法授权高的代价。写到这里我想起一个案子,前跳水运动员高敏与上海文艺出版社订立了一个出版合同,图书出版事项具体由该社北京办事处操作。高敏的作品出版后,出版社不支付版税,高敏将上海文艺出版社告上了法庭。上海文艺出版社的代理人应诉的时候说,北京办事处拖欠上海文艺出版社一笔投资款项,所以高敏的版税由北京办事代为支付。这是哪儿跟哪儿呀!现代教育出版社的回答是不是与此旗鼓相当?不论是财力不够还是投资款没有归还,都是你家“内部矛盾”,你家内部的事情为什么要外人替你承担损失?这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何相干?

 

之所以会发生这类低级侵权或者拖欠版税的事情,还在于我国一些出版缺少法制观念,习惯“为所欲为”。不少出版机构看到能赚钱的书就出,不管合法不合法,出了再说,伪书、盗版书,甚至胡编乱造的书屡见不鲜,直弄得西方总有一些国家说我们保护著作权不利,对我们国家名誉造成巨大损害。出版机构少,所以出版社一直处于强势地位。过去出版社侵权了,作者一般不跟你理论,更不会找你打官司。如今不同了,公民的著作权意识逐渐增强,相应的官司也越来越多。前不久,两个出版社的社长打起了官司,虽然是非曲直还不很清楚,不好妄下断语,可是维护作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却值得称道。更值一提的是,这是一出版社的前任社长告另一出版社的现任社长,社长有了法制观念,这对出版社依法出版具有重要意义。当然,依法出版不仅要求内容和程序上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关政府规章,也要尊重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后者可是你的“衣食父母”呀,没有适销对路的作品,出版将做无米之炊。

 

写到这里,我想提几句题外话。与未经许可出版不相上下的是抄袭,如今这种文化上的偷窃行为已经成了文化学术界的一大景观。君不见大学教授、副校长“抄袭门”丑闻接二连三曝光吗?今天新浪网还在报道西安交大六教授因举报同校教授报奖造假而被诉至法院的消息呢。尽管抄别人的东西算偷窃,可是很多人早已没了可耻的感觉,更甭说愧疚感了。抄袭都不可耻,同样是偷窃行为的盗版就更不算什么了,盗版他人作品时对自己良心的谴责也少了一大半,彼此彼此。这也正是如今抄袭、盗版层出不穷的关键所在。对文化人而言,偷人家东西会有辱斯文。一旦文化人斯文扫地,发展文化的重任该靠谁来完成呢?

 

二○○九年七月廿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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