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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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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云南中医学院院长一点忠告

(2009-04-21 09:31:58)
标签:

过度引用

抄袭

郭敬明

文化

分类: 杂文时评

撰文 姜汉忠

 

“决策失误”叫“交学费”,“公款旅游”叫“工作考察”,“请客吃饭”叫“感情交流”,如今抄袭他他人论文也有了冠冕堂皇的说法,那就是“过度引用”。佩服,国人,尤其是高级知识分子的创造力就是了不得!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两个月前,在云南最大的网络社区“金碧坊”论坛里出现一个帖子,本来默默无闻,如今点击量却超过了十五万,留言超过一千四百条,几乎所有的留言都是一边倒地质疑和斥骂。那帖子的名字叫《看中医学院院长李庆生如此抄袭别人的论文》,作者署名“卫道士”。

根据帖子的说法,云南中医学院院长李庆生在《云南中医学院学报》二○○三年第三期上发表的《现代生命科学的发展趋势与特点简析》与名为周济的学者一九七九年在《厦门大学学报》上发表的《试论现代生物科学发展的新特点》论文“有着惊人的相似”。“卫道士”还列举了两篇文章的众多相似之处。帖子说,有些段落已经做到了字字相同,“全文浏览了一下,相同的段落基本上达到了三千字”。据云南中医学院副院长郑进事后通报,李庆生的文章有九千五百字。换句话说,李庆生论文三分之一来自周济的论文。

该贴之所以在近日受到极大关注,全都是四月十日一场新闻发布会“惹的祸”。就在那天,云南省中医学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论文的鉴定结果进行了通报。李庆生的文章与周济分别发表于一九七九年的《试论现代生物科学发展的新特点》和一九八五年的《现代生物科学发展的新特点》存在着“过度引用不当”的问题。这一鉴定结果的根据就是,李庆生的文章不是原创性论文,而是引导性综述文章;李庆生引用周济文章过多,引用量过大;李庆生在参考文献中列出了周济在《医学与哲学》发表的《现代生物科学发展的新特点》,但是未将该文用引号列出或在引文后加注脚或在正文中予以说明。

根据国家版权局的解释,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一部文字作品是否抄袭他人已发表作品在我国没有量化指标可以作为衡量标准。李庆生论文涉嫌抄袭曝光之后,不少网友引用文化部一九八四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很遗憾,这个条例早已废止。

其实,根据我从事著作版工作的多年经验,即便那个条例有效也起不了多大的作用。国家版权局一九九九年给某个地方版权局回复中说得很清楚。抄袭有两种形式,一种原封不动地复制人家的作品,也有改头换面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段窃为己有发表。这属于低级抄袭,辨别起来很容易。还有一种抄袭难度就大多了,那就是高级抄袭。面对抄袭,国家版权局给出的判断原则是。第一,看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第二,看损害的客观事实是否存在;第三,看与损害事实是否出现因果关系;第四,看行为人是否发生过错。

有两个案子可供参考。一个是郭敬明的“抄袭案”。二○○六年五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发表在后,庄羽的《圈里圈外》发表在前,《梦里花落知多少》中剽窃了《圈里圈外》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而且在十二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圈里圈外》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即便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前者也有五十七处与《圈里圈外》相同或者近似,造成《梦里花落知多少》与《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而侵犯了原告庄羽的著作权。终审法院在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时还补充判决称,小说是典型的叙事性文学,创作离不开作者的生命体验,即使相同的题材,不同的作者也不可能创作雷同,“两本书相似或雷同之处很多,难以用‘巧合’来解释”。另一个是,电视剧《双枪老太婆传奇》被诉剽窃小说《双枪老太婆前传》。去年三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电视剧没有剽窃小说,也不是根据小说改编而来。两部作品由于取材于相同背景,因此在部分人物、情节与场景方面存在相似性,但是电视剧和小说中相似且属于小说独创的内容只占极少比例,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 

 

抄袭、剽窃与否关键看你用了人家什么样的内容,如果仅仅是社会常见的表述方式和情节,就不应该视为抄袭或者剽窃;如果是人家独创性的东西,你拿来使用,即便是千分之一或者万分之一,那也是剽窃。比如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设置专业的时候,大学能否向餐馆取取经?》,将大学专业的设置跟餐馆菜单联系在一起,就是我的独创,如果你也这样写文章,那就是抄袭或者剽窃。另外,你如果还使用了文中我提出的观点,而且将其当成你作品的主要观点加以复制,那也是抄袭或者剽窃。如果你引用我文中的一些公开资料,那就不是侵权,如果你仅仅将我的观点放在你的文中,说明世界上还存在这样一种观点,那也不是抄袭或者剽窃。这也正是著作权法中所讲的“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过,引用的时候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你不能引用人家的作品后给读者造成这样一种印象,你所引用的实质内容是你的独创,那就侵犯了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如果是那样,那就是你的过错。

 

法院判决之前,恐怕没人能说李庆生这样引用是不是抄袭,顶多是涉嫌抄袭。不过,从做学问角度看,九千余字的论文抄了别人三千字无论怎么讲都是说不过去的。我有几个问题想问:你当初写论文的时候干嘛要抄人家那么多?作为院长,你不抄人家那么多难道就写不出文章来吗?再者说,作为院长,你搞学术研究肯定很久了,而且也应该知道如何撰写论文才符合规矩,为什么引用的资料不按照规矩标明呢?是不是你当院长日常琐事太多没空研究学问了呢?如果没空研究学问就不要写论文,如果一定要写就牺牲点休息时间好好研究一下再写。如此撰写学术文章且又让人揭发出来,不仅自己丢脸,更会给你的学生以及当代青年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此话说晚了,坏种子已经种下了。《中国青年报》报道,有一位学生说:“这不能叫剽窃,现在高校里不都这样吗,最多就是引用不当。”云南大学教授郑思礼也发出了这样的感慨:“这种抄袭是极度恶劣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学校声誉,最为严重的是给学生树立了一个反面的样板。既然教师都剽窃,那学生抄袭似乎更加理直气壮。如果学术腐败之风无法在高校中禁绝,上行下效,从执行者就开始破坏游戏规则的话,那么,风气会越来越坏,对学生的影响也将是致命的。”

 

作为当事人,如果还想继续体面地当你的院长,还想体面地当你的教授,奉劝一句,你还是不要搞什么新发明,也不要让你的属下搞什么新说法,不要把聪明才智用在“过度引用”上。抄袭就是抄袭,好好承认,改正错误,你依然是领导,依然是好教授,依然是好同志,不仅如此你还给净化学术环境做了卓越的贡献。拜托你了!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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