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需要汲取的教训
二○○二年八月,我社出版了《中国古代建筑》一书。该书是我社与美国与鲁大学出版社合作的项目,也是中美合作出版的十年计划中的一部分。
在该书出版以前,台湾的一家出版公司就对该书有兴趣。为了拿到这本书中文繁体版在台湾的出版权,该公司老板或是写信或是登门,前来中国外文局游说。他们利用“上层路线”最终取得了成功。由于我当时没有参与这项工作,对这协商过程以及备忘录的内容了解得不多,况且我社也没有该备忘录的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双方开始协商合同,没用多久,双方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生效。当年十二月份,台湾这家公司向我们支付了版权使用费的预付款。
二○○三年九月北京国际书展期间,我们收到了该公司第一笔结算版权使用费。我们对照样书上面的价格对版税进行了核实,发现对方是按照每本书九百九十新台币而不是一千五百新台币结算的。于是,我立即与对方交涉并向我社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据我社参与该项工作的领导讲,最低销售价格写在备忘录中,于是我从我局有关部门拿来备忘录,一看确实有这样一条。但是合同中却没有说明最低销售价格是多少。
我们告诉对方,双方应该遵守备忘录的规定。尽管合同没有载明,备忘录也是双方认可的文件。对方回答说,签署备忘录的时候那本书还在编辑之中,不可能知道定价。其实这句话是站不住脚的。预先写下销售价格并非不可能。对方又告诉我们,他们的定价没有错,但是他们不能按照定价销售,必须给读者以优惠。后来我们又从其他渠道得知,那本书一千五百台币的定价比较低。对方坚持要按照九百九十台币付款。双方争来争去,对方同意第一次结算按照一千五百台币支付,最终按照九百九十台币结算。按照合同,
正是由于谈合同的时候缺少经验以及疏忽大意,才导致该写进合同的内容没有写进。中文繁体版出版不到一年,双方的合作就出现裂痕。按照合同约定,第一次印刷一年以后,要印第二次,最迟期限是二○○四年的一月三十一日,其后即刻支付第二次印刷的版权使用费。后来,我们与对方联系多次,对方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是否进行过第二次印刷,只是说正在向公司申请版权使用费。时至今日,我们既不知道是否重印过,也没有得到重印的版权使用费。我们不论怎么联系,对方再也不给我们回复。
仅仅是合同中的一个问题就导致双方合作破裂。看来,双方在谈判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认真。由此我吸取了一个教训,那就是在向海外授权的时候,一定将最低销售价写清楚,也就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当地的销售价格不能低于合同规定的价格。利用合同的约定来保护我们的利益才是正当的途径,不能等有了问题再去交涉,因为此时交涉主动权已经不在我们手中。有一点需要着重说明,那就是我们中国人不喜欢事情还没做就说了很多所谓影响双方情绪的话,因而合同常常写得很简单。西方国家则不同,一般都将合同搞得很细致,对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益规定得十分详细。在我看来,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用中国一句老话来说,就是要先小人后君子。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双方的利益,更可以使合作长期进行下去。
原载二○○五年八月下旬《出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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