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股份/庞大集团/匹凸匹/ST慧球民事赔偿征集令》
(2017-06-04 23:17:44)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
(一)嘉寓股份:《嘉寓股份被证监会顶格处罚 律师征集索赔代理》
证监会决定: 1、给予嘉寓股份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给予田家玉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3、给予胡满姣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4、给予沈兰薇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5、给予陈其泽、田新甲、张初虎、许小林、屈瀑、白艳红、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刘龙华、尹秀超、谭红旭、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张国峰、牟世凤、 朱廷财、周建勇、喻久旺、朱小虎、王浩、苏文军、吴海英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决定对时任董事长田家玉采取 8 年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对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嘉寓股份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对符合条件并决定委托起诉的投资者,律师将提供进一步法律文件。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二)庞大集团:《庞大集团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庞大集团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索赔条件:在2017年5月3日(含当日)前买入庞大集团股票,并在2017年5月3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
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预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该公司信批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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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匹凸匹:《匹凸匹被证监会顶格处罚 律师征集索赔代理》
2017年2月23日,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为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匹凸匹,原简称多伦股份,代码:600696)公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内含三份《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即处罚字【2017】20号、处罚字【2017】21号、处罚字【2017】22号。之前,2016年10月17日,匹凸匹公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匹凸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三)对恽燕桦、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 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市场禁入。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21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匹凸匹涉嫌利用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对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化等重大事件的关注,利用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信任,通过发布更名系列公告,误导投资者认为公司所从事业务与金融服务业相关,误导投资者相信公司将转型发展金融服务业务,误导投资者对公司前景、公司价值的判断。证监会认为,匹凸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 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 条所述违法行为。
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匹凸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 万元。 (三)对恽燕桦、向从键、曾宏翔、张红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 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市场禁入。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22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匹凸匹涉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协议未能生效的行为,证监会认为,匹凸匹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协议未能生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 条、第67 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31 条第1 款第3 项、第32 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 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证监会拟决定:(一)对匹凸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 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市场禁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匹凸匹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索赔条件为:在(1)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5月10日;(2)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10月17日;(3)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曾买入匹凸匹股票,并在(1)2015年5月11日;(2)2015年3月17日;(3)2015年3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匹凸匹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处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3140581 地址:上海斜土路788号205室
(四)ST慧球:《ST慧球(第2次)被证监会顶格处罚 律师征集索赔代理》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17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慧球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001项议案),证监会认为,慧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5条、第46条、第108条第3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第70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18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慧球科技涉嫌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鲜言的行为,证监会认为,慧球科技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关于回复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问询函〉暨复牌提示性公告》均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5条、第67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22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字【2017】19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查明,慧球科技未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顾国平),证监会认为,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18条第2款“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认定为指使”的规定,顾国平的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证监会拟决定:(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二)对顾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市场禁入。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广州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慧球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索赔条件为:在(1)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25日;(2)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9日;(3)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9日;(4)2016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9日期间曾买入ST慧球股票,并在(1)2016年8月26日;(2)、(3)、(4)2017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ST慧球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一旦证监会作出正式处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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