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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利斯信披违规拟被处罚 律师征集索赔》

(2016-09-19 09:09:59)
标签:

得利斯维权民事赔偿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得利斯信披违规被处罚 律师征集索赔

 

     2016年9月19日,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得利斯,代码:002330)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20151224得利斯接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调查通字15176号)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潍坊同路食品有限公司向山东得利斯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得利斯畜牧科技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临时性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农业科技和畜牧科技向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同路食品划转非经营性资金累计44,550万元。上述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得利斯股份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规定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2、2014年1月2日,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上述事项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列报的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项目存在虚假记载,且公司就该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按规定在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得利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郑和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杨松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得利斯股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郑和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杨松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得利斯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得利斯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得利斯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确认单(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首次购买该股票至今的交易记录原件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营业部业务印章),并附上您的联系电话/手机/地址邮编/电子邮箱/QQ号/微信号。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及委托代理文件。律师不预先收取任何律师服务费,实施共同承担风险、共同获得利益的风险代理模式。

    友情提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 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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