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化股份/南江B /北生药业/五洲交通民事赔偿案诉讼代理征集》
(2016-02-22 14:25:17)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一)柳化股份
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查明,柳化股份存在的违法事实: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通过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账户,以银行转账等方式,与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金额分别为413,680,592.24元、45,000,000元、450,272,451.97元,构成关联交易。对于以上事项,柳化股份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在相应期间内的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导致2012年年报和2013年半年报、2013年年报以及201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其中,2012年年报发布为2013年4月12日,2014年半年报发布为2014年8月15日。2015年2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4 年度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的说明》,披露:经自查,2014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累计发生额为人民币 106,195.10 万元。2015年3月6日, 柳化股份公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但并末包括2012、2013年度也有违规资金往来,直至2015年3月14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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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南江B
一、未及时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
2010年12月,承德大路的全资子公司承德县荣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承德县财政信用发展公司持有的承德帝贤针纺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大路的前身)涉案机器设备及工商银行承德县支行抵押设备,之后荣益达公司转手以1.3亿元卖出该设备及资产。对于上述重大事项,承德大路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2年6月19日,承德大路才发布荣益达公司相关资产买卖公告。
二、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签订重大合同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
荣益达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12月,但在2010年和2011年年度报告中,承德大路均未披露涉案的荣益达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及资产购买与处置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1年11月3日,涉案资产受让方李某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荣益达公司和承德大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荣益达公司和承德大路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万元,标的额占承德大路201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0.84%。承德大路直至2012年4月才予以披露。
南江B(原承德大路)的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作出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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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慧球科技(北生药业)
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查明,北生药业存在的违法事实:其一,未披露大股东抽逃配股出资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涉嫌违规日为2004年10月8日)。其二,未披露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涉嫌违规日为2007年9月6日)。其三,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其四,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其五,未披露银行贷款事项。其六,未披露重大诉讼、仲裁、逾期贷款事项。其七,虚假记载主营业务收入。其八,虚假记载在建工程。
这项处罚涵盖北生药业被立案调查之前及之后两阶段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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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洲交通
《行政处罚决定书》表示,经查明,2013年5月23日,五洲交通通过下属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成源矿冶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合作竞拍广西南丹县南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应国通公司与成源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CYGMY130515.1的《产品购销合同》)。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3日,国通公司使用五洲交通划付的资金,以预付贸易款形式,直接或间接通过广西金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久贸易”)、广西远进商贸有限公司、南宁量能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向成源公司共计支付7.549亿元款项,与成源公司合作成功竞拍南星公司股权。对于以上事项,五洲交通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进行披露,也未在2013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在2013年半年报中,五洲交通将上述款项虚假披露为预付金久贸易6.45亿元和预付成源公司1.2亿元,并在“未结算原因”栏注明为“预付贸易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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