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8日晚,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证券代码:00242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5]1 号)。
四川监管局认定科伦药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1、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久易公司)、伊犁恒辉淀粉有限公司(简称恒辉淀粉)
和伊犁伊北煤炭有限公司(简称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
科伦药业子公司川宁生物于
2012 年 7 月与恒辉淀粉签订《采购合同》、于 2012 年 10 月 20 日与伊北煤炭签订《煤炭供应协议》以及于 2013 年
4 月 20 日与成都久易签订《发电机组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分别涉及金额 3.90 亿元、 0.64 亿元和 2.22
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97%、0.82% 和
2.52%。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2、科伦药业《2011 年年度报告》和《2012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基于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科伦药业及其子公司(川宁生物和新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久易及其子公司(恒辉淀
粉和伊北煤炭)在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4.88 亿元 和 6.14
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98%和
7.84%。根据相关证券法规,科伦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情况。科伦药业未依法履行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情况,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科伦药业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 60 万元罚款;同时,对刘革新、程志鹏、潘慧、 刘思川、冯伟、熊鹰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至
30 万元罚款。
在上述公告中,科伦药业明确表示接受四川监管局拟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6月4日,科伦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49
号)。证监会认定:科伦药业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不真实,其与君健塑胶原股东惠丰投资没有关联交易的信息不真实;科伦药业《2010
年年度报告》和《2011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证监会决定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 30
万元罚款,有责高管也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历史交易显示:2011年3月15日科伦药业报收148.48元∕股,此后股价一路下跌,虽然2011年4月29日十股转增十股,但截止2013年5月3日收盘价仅63.4元∕股,2014年6月4日报收37.69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科伦药业两次信披违法行为均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科伦药业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科伦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科伦药业因信披违规两次被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向成都中院起诉索赔:
1、在2011年3月15日到2013年5月4日期间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并在2013年5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2、在2010年11月19日到2014年4月15日期间买入科伦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4月1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科伦药业和佛山照明信披违法情节高度相似,未披露关联交易金额都高达数亿元,目前广州中院已一审判决佛山照明向首批900余位股民赔偿6000余万元,根据同期股价跌幅、当时股东人数,预计科伦药业将面临两批投资者巨额索赔。科伦药业一再违规、屡教不改,区区数十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惩戒其违法行为,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科伦药业”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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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L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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