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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诉讼代理征集》

(2016-01-28 15:27:57)
标签:

京天利维权民事赔偿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2016年1月26日晚,京天利(300399)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号),证监会拟对京天利顶格处罚60万元,同时拟对既是京天利董事长又是京天利实际控制人的钱永耀顶格处罚。

     证监会查明:京天利在《招股说明书》)及《2014 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誉好,原名称是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关系。京天利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证监会认为,京天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违法行为。钱永耀既是京天利董事长,又是实际控制人,其涉案责任,既包括《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也包括《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责任,应两行为并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3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对钱永耀处以罚款 90 万元。

    历史资料显示:2014年10月9日,京天利上市首日收盘价为16.11元,此后股价一路飙涨,2015年5月13日京天利最高股价达314.06元。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遭调查的原因是因为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该公告导致6月23当日京天利股价跌停,并造成股价连续12个跌停板,投资者损失惨重。截至2016年1月26日,京天利收盘价仅36.27元。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京天利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虽然京天利和相关当事人已就证监会拟处罚措施进行陈述及申辩,但根据处罚事先告知书及类似申辩案例分析,京天利被处罚基本上“板上钉钉”。即将到来的行政处罚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索赔条件拟定为:在2015年6月23日前曾买入京天利股票,并在2015年6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京天利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向法院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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