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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民事赔偿案索赔征集》

(2016-01-25 16:09:47)
标签:

上海家化

股票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上海家化民事赔偿案索赔征集》

  2015年6月12日晚,上海家化(600315)发布公告称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沪[2015] 4号)。

经查明,上海家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8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葛文耀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家化退管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沪江日化),同时约定成立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沪江日化管委会)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能。在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上海家化时任副总经理宣平同时兼任沪江日化管委会成员,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10.1.3条第(三)项和第10.1.5条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0.1.3条第(三)项和第10.1.5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在上述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经查,2009年3月至12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81亿元,占上海家化当年年末净资产的25.64%(其中3月至6月,合计达4272万元,占比3.90%);2010年,合计达4.27亿元,占比32.38%(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1.89亿元,占比14.36%);2011年,合计达5.4亿元,占比36.1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46亿元,占比16.41%);2012年,合计达5.54亿元,占比31.52%(其中1月至6月,合计达2.50亿元,占比14.19%)。上述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已分别达到2009年至2012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

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家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还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分别处3万-15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认定上海家化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向上海二中院起诉上海家化索赔损失。

  早在2013年11月上海家化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时,我们已经开展股民索赔预登记,随着正式处罚决定公布,将在第一时间代理股民起诉索赔。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上海家化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0日间买入上海家化股票,并在2013年11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上海家化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友情提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3140581 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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