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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贸民事赔偿案索赔征集》

(2016-01-25 16:04:20)
标签:

上海物资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2015年6月12日晚,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物贸600822、物贸B股900927)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5】5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上海物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数据如下: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合并)虚增资产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减营业成本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32,757,527.73元、148,419,905.81元、55,313,207.20元、30,307,583.67元。
  上海物贸未按《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2012年年度报告中对2008年至201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而是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作为2012年当年亏损反映在年度报告中,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3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物贸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63条以及第67条关于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第一款规定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68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上海物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还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并分别处3万-3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认定上海物贸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起诉索赔损失。早在一年多前,维权律师已开通预征集通道,通过律师的专业判断,提醒投资者预备索赔,如今正式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股民索赔全面启动。

  上海物贸连续5年财务造假,违法情节极其恶劣,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立案通知书》两份公告发布后首个交易日的10月14日,上海物贸开盘后股价一度跌停,A股收盘价为 13.39元/股,物贸B股收盘价 0.653 美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上海物贸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09年3月17日至2013年10月11日期间买入上海物贸A股或B股股票,并在2013年10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上海物贸A股或B股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友情提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3140581 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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