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星铁塔-天目药业民事赔偿案征集代理》
(2016-01-25 15:46:01)
标签:
齐星铁塔天目药业股票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齐星铁塔-天目药业民事赔偿案征集代理》
(一)齐星铁塔
《齐星铁塔民事赔偿案征集代理》
2015年5月30日,齐星铁塔(002359)公告称,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此外,2014年度,齐星铁塔对公司的两笔银行贷款业务及其与齐星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山东证监局决定对齐星铁塔、原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赵长水、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吕清明、时任财务负责人刘丽丽、时任监事成文永、时任审计总监曲玲、时任董事兼董秘刘海燕给予警告,对赵长水、吕清明、刘丽丽、成文永分别处以罚款15万元、10万元、3万元、3万元。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齐星铁塔股票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齐星铁塔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初步索赔条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认定齐星铁塔信披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楼L座
(二)天目药业
《天目药业民事赔偿案征集代理》
天目药业 2013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存在虚增销售收入、虚增成本和虚增利润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之行为。
根据天目药业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拟作出责令天目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至20万元的罚款。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天目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天目药业虚假陈述行为,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股民均可提起索赔:一、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1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8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二、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1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天目药业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友情提示: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3140581地址:上海斜土路768号7楼L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