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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征集》

(2014-12-14 19:33:41)
标签:

股票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恒立实业证监会处罚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股民维权
    2014年11月22日,恒立实业(000622)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4]4号)。内容如下:

    2013年3月1日,恒立实业因2013年2月26日至2月2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以上进行停牌核查。 

    2013年3月7日,恒立实业公告称公司于2013年3月6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傲盛霞)的函件,该公司正在筹划可能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项目,由于该项目处于论证咨询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且预计难以保密,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2013年3月12日,傲盛霞向深交所提交关于恒立实业筹划重大事项情况的汇报,申请延期复牌。 

    2013年3月15日,恒立实业发布《恒立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股票复牌公告》(以下简称复牌公告),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相关的11个议案,其中第七项议案为同意恒立实业与溇水公司及鹤峰县国资局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增资框架协议》)。 

    第四项议案是《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议案附件《恒立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全文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可行性分析报告称,公司拟向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10.5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2.735亿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全部用于增资溇水公司以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可行性分析报告还称,2013年3月14日,公司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共同签署《增资框架协议》,披露了协议主体、签订时间、38亿元增资及增资价格等具体内容。 

    经查,恒立实业与鹤峰县国资局、溇水公司没有签署过《增资框架协议》。因此,恒立实业上述披露的信息不真实

    因此,中国证监会对恒立实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对恒立实业时任董事长苏文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而在2014年6月10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恒立实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称,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恒立实业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恒立实业等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
    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宏磊股份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20133月15日至2014610日期间买入恒立实业,并在20146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恒立实业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提供进一步法律文件。

友情提示: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联系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肇嘉浜路376号701室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手机:13958118283  地址:杭州西湖区万塘路18号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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