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都信披违规被罚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股民维权
2014年11月12日晚,*ST新都(证券代码:000033)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2014)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披露重大借款、重大及关联担保事项
自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ST新都对外签订1笔重大借款合同、3笔重大及关联担保合同,原董事长李聚全代表*ST新都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2011 年3月16日,*ST新都与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向周瑞坤借款 3000 万元,同日出具借款收据。2011年1月26日,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伍泽松签订6000万元借款协议,2011年7月26日,润旺矿产、深圳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伍泽松签订协议,将润旺矿产与伍泽松所签借款协议的全部债务转移给深圳光耀并延长借款期限,*ST新都出具《担保书》为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1年3月29日,深圳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文勋签订1.3 亿元《借款合同》,*ST新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8月19日,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周勃签订6000万元《借款合同》,*ST新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述借款、担保事项均应当依法予以披露,但*ST新都既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亦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未依法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2 年 12 月起,因债务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上述借款或担保合同的债权人先后向法院等提起诉讼,要求*ST新都偿还借款或对相应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累计涉案金额约4亿元。相关法院立案后,自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向*ST新都、李聚全及与*ST新都对部分借款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的郭耀名、戈然依法送达了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司法文件。 此外,*ST新都还于2010年1月、2012年4月向舒鹏程分别借款1200万元及2000万元,于2012年8月为李聚全向叶国权借款1500万元及利息等提供担保。2013年5月,舒鹏程就2笔借款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T新都偿还所欠余款、利息、违约金等合计4219.78万元;2014年1月,叶国权就担保等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T新都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合计2023.97 万元。相关法院分别于2013年6月、2014年2月向*ST新都及李聚全送达了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司法文件。
根据《证券法》规定,上述*ST新都所涉重大诉讼事项应依法予以披露,但*ST新都既未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亦未在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ST新都未依法披露对外重大借款、重大及关联担保和相关借款、担保引发的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二)、(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鉴于以上违法行为,证监局决定:对*ST新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李聚全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郭耀名予以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戈然予以警告,并处以 6 万元罚款;对陈桂生、王健涛、林汉章、吴娟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历史交易显示:2011年5月16日*ST新都最高成交价8.45元/股,此后股价持续下跌,在立案公告发布后首个交易日(即2014年4月28日)收盘价仅4.43元/股,当日跌幅3.7%。在*ST新都长达三年多的信息披露违法期间,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ST新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ST新都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ST新都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也表示,*ST新都隐瞒关重大借款、重大担保及重大诉讼长达三年,其中,重大借款、重大担保总额近2.8亿元,重大诉讼涉案金额约4.6亿元,证监局虽予以60万元顶额罚金,但依然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11年3月16日至2014年4月25日之间买入*ST新都股票(代码:000033),并在2014年4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深圳中院。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ST新都”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友情提示: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701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咨询电话:13958118283 地址:杭州万塘路18号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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