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磁卡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征集》
(2014-12-14 19: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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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天津磁卡信披违规被处罚
2014年10月29日晚,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磁卡600800)公告称当日收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津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历时一年的调查,天津证监局认定天津磁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津磁卡
二、天津磁卡未将控股子公司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虚计2006年至2012年各期年报合并利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1、对天津磁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阮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3、对刘金生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4、对郝连玖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5、对王桩、李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生效处罚决定,可以认定天津磁卡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天津一中院起诉索赔损失。
厉律师进一步指出,此前天津磁卡因信披违法已于2003年、2007年两次遭
证监会处罚,如今再次因信披违法被证监局处罚,属于典型的“屡教不改”,而早在2005年就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天津磁卡,庭外和解获得赔款,极大的鼓舞了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天津磁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06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0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9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津磁卡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天津磁卡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友情提示: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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