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磊股份信披持续违规 沪杭律师预征集维权》
(2014-09-07 23: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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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磊股份信披持续违规
继2013年6月8日宏磊股份(002647)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书》之后,浙江监管局又分别于2014年5月22日和2014年8月1日向上市公司及公司董事长作出了《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7号)、《关于对戚建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2014】10号)。
回顾事件整个过程,2013年4月27日,宏磊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5月3日公告收到浙江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书;6月8日公告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书》,经查明,宏磊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宏磊股份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4年5月22日,公司公告称收到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7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14年8月1日,公司公告称董事长、总经理戚建萍女士收到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戚建萍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2014】10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宏磊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律师认为,根据宏磊股份信披文件、浙江证监局监管决定、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及2014年最新的两份监管措施决定,可以认定宏磊股份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宏磊股份、戚建萍等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管辖法院是杭州中院。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宏磊股份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22日期间买入宏磊股份,并在2013年4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宋律师还表示,根据2014年最新的两份监管措施决定,宏磊股份在立案后仍持续信披违规,证监会可能一并予以处罚,因此,索赔条件有望进一步扩大。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宏磊股份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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