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4-09-07 23: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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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南京医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南京医药涉虚假陈述
2014年3月20日,南京医药(600713)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江苏监管局经调查认定,南京医药存在未及时披露放弃子公司优先增资权事项,以及未及时披露委托收购股权事项。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未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都医药”)优先增资权事项,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事项
盐都医药
(二)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委托南药国际收购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恒健”)86.825%股权事项
盐城恒健
经证监会调查,最终认定南京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还对3名负有责任的时任高管也处以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可以认定南京医药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南京中院起诉南京医药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南京医药”(600713)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南京医药(600713),并且在2012年3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600713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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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澜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