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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4-09-07 23:38:50)
标签:

股票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南京医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南京医药涉虚假陈述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索赔

 

2014320日,南京医药(600713)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江苏监管局经调查认定,南京医药存在未及时披露放弃子公司优先增资权事项,以及未及时披露委托收购股权事项。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未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都医药”)优先增资权事项,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放弃南京医药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事项

盐都医药 2010 年净利润占南京医药净利润的 74.5%,南药国际 2010年净利润占南京医药净利润比例为 44.1%,南京医药放弃盐都医药和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并分别与陕西和合以及红石科技签订增资协议,导致南京医药失去了对上述两个子公司的控制权,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了重要影响应立即披露,而南京医药未披露放弃盐都医药优先增资权的议案以及与陕西和合签订增资协议的事项,未及时披露放弃南药国际优先增资权的议案以及与红石科技签订增资协议事项,于 2012  3  7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南京医药委托南药国际收购盐城恒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恒健”)86.825%股权事项

盐城恒健 2010 年度 86.825%股权相关的净利润为6061495.13 元,占南京医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64.67%,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五)项规定“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交易,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的应当披露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南京医药对这一事项没有及时披露,于 2012  3  7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经证监会调查,最终认定南京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还对3名负有责任的时任高管也处以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可以认定南京医药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南京中院起诉南京医药索赔损失。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南京医药”(600713)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下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即可参加索赔:在2011年12月4日至2012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南京医药(600713),并且在2012年3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600713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友情提示:

上海嘉澜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701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咨询电话:0571-28820188  地址:杭州万塘路18号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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