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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硕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4-09-07 23:15:50)

宝硕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宝硕股份信披违规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股民维权

    2014年8月2日宝硕股份(证券代码:600155)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虚假陈述2006年被立案调查一事,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2014年8月1日,公司接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五项违法事实:1、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事项;2、未按规定披露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事项;3、相关定期报告虚增利润;4、货币资金虚假记载;5、人为调整2006年半年度报告报表。 

    证监会决定,责令宝硕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万元罚款;对周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王海棠给予警告,并处以 30万元罚款;对李纪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对闫海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万元罚款;对勾迈给予警告,并处以 万元罚款;对陈枝、申富平、何胜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万元罚款;对徐云建涉案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历史交易显示:2001年1月2日宝硕股份收盘价15.48元/股,虽在2001年5月17日每十股转增五股,但此后股价持续下跌,2002年2月8日收盘价6.26元/股,2006年10月27日收盘价2.37元/股,在其长达六年的信息披露违法期间,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宝硕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宝硕股份信披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宝硕股份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也表示,宝硕股份案“违法时间长达六年、存在五项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证监会予以顶格60万元罚金根本不足以有效惩戒其违法行为,相比之下,权益受损投资者依法起诉索赔才是硬道理。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22日之间买入宝硕股份股票,并在2006年10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管辖法院是石家庄中院。

厉律师指出,宝硕股份有望成为石家庄中院审理的第二起虚假陈述赔偿案,2013年12月石家庄中院调解审结66位投资者诉廊坊发展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实际获赔1294.57万元,这有助于提升宝硕股份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

 

两位律师还提醒,拟起诉索赔的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宝硕股份”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友情提示: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76号701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咨询电话:13958118283  地址:杭州万塘路18号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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