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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天化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2014-09-07 23:12:37)
标签:

股票

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泸天化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征集》

 

泸天化违规被证监会快速处罚 沪杭律师联合征集索赔

2014年6月25日晚,泸天化(000912)公告称,公司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41010号),对公司因涉嫌对外重大担保未按规定披露事项予以立案调查

该事项起因于2013年12月2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3.3亿元定期存单为控股股东3.135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该项质押担保义务已于2014年4月25日解除,公司未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披露该质押担保事项,仅在2014年4月30日公告的2013年年报中予以了补充披露。

2014年9月4日,泸天化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而被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认定泸天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3年12月27日,泸天化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九禾股份以在兴业银行(601166)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3.3亿元定期存单为泸天化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信托借款3.135 亿元提供质押担保。对于上述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事项,泸天化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30日才在2013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泸天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行为。

这次处罚之迅速,在中国证监会处罚史上所仅见,三亿多的重大关联担保披露事件,从2014年6月25日立案调查2014年9月4日作出处罚之间只用了两个月多的时间此表明中国证监会工作效率大为提高。

 

上海嘉澜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泸天化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内容分析,可以认定泸天化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指出,在泸天化信息披露违法期间,公司股价持续上涨,2014年4月29日最高成交价为6.38元/股。在信披违法事项披露后,股价持续下跌,截至2014年6月26日收盘价仅4.01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泸天化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确定:在2013年12月27日到201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泸天化股票,并且在201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泸天化股票的投资者,可联系律师办理索赔。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办理索赔事宜,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交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泸天化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情提示:

上海嘉澜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肇嘉浜路376号轻工大厦701室(200031)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咨询电话:0571-28820188  地址:杭州万塘路18号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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