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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地产民事赔偿案为法院受理》

(2013-08-15 00:02:44)
标签:

财经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宝安地产民事赔偿案为法院受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代理的某诉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涉10000股,起诉额24425.00元),今日已为深圳中院立案受理。

 

 

2010年11月5日,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董事局公告》,公告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立案调查2012年12月31日,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披露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即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53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地产公司)存在下述虚假陈述行为。1994年9月,宝安地产公司向新鸿进、深圳业丰工贸转让给的“皖能电力”、“鄂武商A”、“昆百大A”等股票,新鸿进、深圳业丰工贸未向宝安地产公司实际支付购股款。宝安地产公司通过虚构股票转让交易,经资金运作及账务处理,将涉案股票转至账外以新鸿进、业丰工贸的名义继续持有。上述涉案股票,由时任宝安地产公司证券部经理任国强经请示时任宝安地产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邱瑞亨同意,任国强私刻新鸿进、业丰工贸公章并伪造其委托被告宝安地产公司出售股票的授权文件,于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全部卖出,获利86155059.53元,加上“皖能电力”法人股60万元股息,合计86755059.53元。之后,经邱瑞亨同意,任国强将其中86706094.36元划至别的公司。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上述资金连同利息合计91709101.14元被转回宝安地产公司,用以冲抵有关单位对宝安地产公司的欠款,同时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宝安地产公司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

故中国证监会认为,此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66、67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宝安地产公司、邱瑞亨、任国强等人给予行政处罚。

    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宝安地产,交易代码000040,曾用名深鸿基、G深鸿基、深鸿基AST鸿基、*ST鸿基19931210日,经深府办复[1993]926号文批准在原深圳市装卸运输公司的基础上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428日,经深证办复[1994]40号文批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1994年8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199511,19978,19994,7月分别实施了增资配股,分红派息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20041231日止,总股本为469,593,3642008723日起,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买入本公司股票,2009630日持有本公司19.80%股票,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宝安地产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宝安地产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对此,宝安地产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而投资者因根据宝安地产公司的信息披露先后购买了宝安地产公司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导致了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具体见“投资损失计算表”。现依法起诉,要求宝安地产公司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虚假陈述实施期为1994年9月2010年11月4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11月5日宝安地产公司发布《董事局公告之日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宝安地产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故符合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1994年9月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卖过、并在2011年11月4日后(不含本日)卖出或继续持有宝安地产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宝安地产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联系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肇嘉浜路366号9楼c座(200031),电邮:songyixin0214@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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