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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宏磊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

(2013-08-14 11:00:44)
标签:

财经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征集宏磊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

宏磊股份涉嫌违规被立案 两律师联合前期征集索赔

     201353日,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宏磊股份002647)发布公告称,于5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或因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及时披露被立案

今年4月27日,宏磊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于2013年4月2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关联方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用公司票据474,421,933.16元(其中含占用利息为11,206,282.62元)的行为,认定构成了关联方资金占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司作出改正。同日发布的宏磊股份2012年年报等信披文件对资金占用的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披露。5月3日,宏磊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浙江证监局立案调查通知书。

  6月7日,宏磊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宏磊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书》,经查明,宏磊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宏磊股份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戚建萍控制的子公司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宏磊控股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6月19日,宏磊股份公开致歉会举行,董事长兼总经理戚建萍、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方中厚等就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与投资者进行了交流,并表示,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诚恳向全体股东承认错误,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努力做到信息披露的透明化,提升企业效益,为广大投资者争取最大的利益。

 

  两律师联合前期征集索赔代理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宏磊股份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故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对宏磊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展开联合前期征集索赔代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称,根据宏磊股份信披文件、浙江证监局监管决定及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可以认定宏磊股份涉嫌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宏磊股份、戚建萍等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宏磊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4月1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4月27。故宏磊股份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定为:2012年4月1日到2013年4月23日之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4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宏磊股份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宏磊股份电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友情提示: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 咨询电话:021-61204525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  咨询电话:0571-28820188  地址:杭州万塘路18号A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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