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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股股东加入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

(2007-05-21 11:42:26)
标签:

科龙电器

h股

a股

证券民事赔偿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H股股东加入科龙电器民事赔偿案

2007年4月25日,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秦桢凯律师所代理的上海投资者周某等十四人诉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十四案,5月15日,该十四案已经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受理。该十四案是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的第一批,目前,开庭时间尚未确定。而在这批案件中,内有三位原告投资者是科龙电器H股投资者,合计起诉标的为393905.37元,其余皆为A股投资者。

 

(一)H股投资者诉科龙电器案历史回溯

H股投资者参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国内是第一次。其前,A股维权第一案产生于2002年哈尔滨中院的大庆联谊案中,B股维权第一案产生于2003年沈阳中院的锦州港案中。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代码000921,香港联合交易所H股代码0921.HK。由于科龙电器的股权结构系由A+H构成,根据科龙电器公司《章程》,权益受损的H股投资者同样可以提供诉讼。

对于H股股东的权益维护,有下述规定与约定可援用;(1)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29条规定,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H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处理,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国务院证券委与国家体改委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36条明确规定,到香港上市的公司必须在《章程》中载入下述内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可提交仲裁解决,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国家体改委的《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9.1条中也有类似规定。(4)《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笫23.1条也做出了符合上述规定的约定。

但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却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而鉴于H股原、被告双方无法就仲裁管辖地达成一致,故有关仲裁条款无效。在此种情况下,H股原告投资者根据《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从2004年8月10日,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在上海学术讲坛质疑并揭露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前董事长顾雏军相关财务造假问题以来,科龙电器公司虚假陈述案一直成为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及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其间,科龙电器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揭露出对造假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顾雏军等人被逮捕并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和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提起刑事诉讼,中国证监会则查处了科龙电器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即证监罚字(200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科龙电器及顾雏军、刘从梦等人。

2005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进驻科龙电器公司,正式对科龙电器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展开立案调查。2006年7月5日,科龙电器发布公告,宣布中国证监会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采取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帐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手段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导致科龙电器2002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996.31万元,2003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1847.05万元,200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14875.91万元;认定科龙电器2003年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认定科龙电器从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等重大事项,也未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购买商品等关联交易事项。据此,对科龙电器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顾雏军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严友松、张宏、刘从梦等各处以二十万元、十万元不等的罚款。

由此,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广大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追回相关的损失。科龙电器民事赔偿诉讼案可以起诉的对象可以包括(不限于此):科龙电器公司;顾雏军、刘从梦等原董事、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失职的原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进行审计的审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等。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一审管辖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可以起诉科龙电器等人的投资者是有限定的,其应具备如下条件:科龙电器2002年年报公布后买入科龙电器股票、在2005年5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经计算受到损失的投资者。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4月4日(2002年年报披露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5年5月10日(科龙电器公告其因违反证券法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导致科龙电器股票市场成交量巨量下跌)。

科龙电器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到期日为2008年7月4日。

 

(二)科龙电器案起诉要诀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权益受损的科龙电器投资者如准备起诉,至少应当向代理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件

A股个人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A股法人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H股投资者:《护照》复印件。

(2)股东卡

A股投资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

H股投资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股东证明文件》复印件。

(3)交易记录材料

A股投资者:中国大陆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打印并盖章的科龙电器股票交易记录《交割单》或《对账单》,或者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打印并盖章的科龙电器股票《A股成交记录报告》;

H股投资者:香港证券公司或者其他证券交易代理机构出具并盖章的科龙电器股票《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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