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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闽越花雕,应尽快结案》

(2007-05-13 00:54:08)
分类: 证券/资本/金融市场法制
 

《立案调查闽越花雕,应尽快结案》

股民: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闽越花雕公司2004年报涉嫌虚假披露一事,起于2005年7月,至今已经进行了一年零九个月,迟迟没有结案,拖拉的工作作风不能不令人感到吃惊。立案调查不结案,公司就无法编制以后的定期报告,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透明,受害的不还是中小投资者?

立案调查未及时结案,也是促成公司终止上市的原因之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未按规定披露2005年半年报为由,决定公司终止上市。调查尚未结案,没有确定的2004年会计依据,公司怎么编制和披露2005年半年报?立案调查未及时结案是因,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是果。不看因果关系就断然决定公司终止上市,似乎有些不合道理。笔者强烈呼吁调查者:对公司的立案调查尽快结案,对责任者依法进行严厉处罚,使公司的定期报告得以及时编制披露,还中小投资者一个公开透明的投资环境。

 

宋一欣律师:

闽越花雕(600659)已经不是第一次被证监会立案查处了。

早在200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就对闽越花雕违反证券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一年后的2004年9月16日审理终结。2004年10月12日,闽越花雕公告称,公司于10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越花雕的违规事实是:2001年年报少计短期贷款3500万元、其他应收款5500万元,少计提利息186.9525万元、坏账准备55万元,虚增税前利润241.9525万元,且对订立3500万元贷款合同等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2002年年报虚增税前利润4472.5509万元,坏账准备披露不实,且对订立重要合同等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公告义务。

由此,闽越花雕根据上述处罚决定对有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后,该公司2002年、2003年将连续亏损。在披露经追溯调整后的2002年度、2003年度财务数据后,公司股票将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若公司在今年10月31日前无法披露包含上述调整情况的第三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自11月1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该季报。而根据这个处罚决定,有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闽越花雕。

2005年7月,闽越花雕又一次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立案调查是针对闽越花雕2004年报涉嫌虚假披露。同时,2006年1月10日起,闽越花雕股票被暂停上市,到2006年3月10日,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闽越花雕仍未能披露2005年半年度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该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决定闽越花雕终止上市。2007年4月11日,闽越花雕公布《关于无法披露2006年年度报告等的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于2005年7月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案件还在调查审理中,故本公司无法按时披露2005年以来至2007年一季度的各期定期报告,具体披露时间尚不能确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般投资者比较关心闽越花雕公司能够正常出具定期信息披露文件,如年报、中报和基报,作为其投资的依据,而闽越花雕的问题似乎有些特殊,其由于涉嫌虚假披露才被立案查处的,在立案查处没有结束、相关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再出具年报同样可能存在虚假信息披露,为了避免再出现虚假信息披露,就应当等到立案查处结束,制定出比较准确信息披露文件,过去已经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重新进行回溯调整。这样的话,似乎进入了一个怪圈,一切问题就必须等待立案查处的结果。对于这个查处结果,既是证券监管部门关心的问题,也是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然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时限。中国证监会曾经发布过《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检查机构于现场检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公司发出检查通报;对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对存在的问题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被检查公司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内容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而第十三条规定:“被检查公司应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一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对照限期整改通知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及效果。”但这些规定都是正常例行检查范围内的,这其中也没有规定现场检查的时限。因为在现场检查中也会碰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过于严格的时间规定在执法中恐怕难以实施,但适当的大时限规定还是需要的。

那么,比例行检查更复杂的立案调查、稽核监管甚至是刑事立案调查,则规定时限更困难、更不容易做到,查处不规定时限,对投资者来说还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是久拖不决的查处必须有一个说法,因为在证券市场中查处本身不单是一个执法问题,也是一个投资者权益问题,作为投资者需要了解投资对象的情况,不能够长期处于投资无信息的状态。作为查处单位,对查处时间很长的案件应当有一些正常的查处程序性公告,让投资者知晓。

由于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以此为理由,上市公司管理层因而言之凿凿地不按时披露年报或季报的做法也并不适当,应该正常信息披露的还是应当正常信息披露,该编制公布的当年度准确的财务报告数据还是应当编制公布,上市公司管理层不但要为法律负责,也应当为投资者权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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