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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作者在“公民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及权益维护座谈会”的发言稿摘要)
各位与会朋友:
很高兴各位朋友能够来参加由上海律师协会的证券期货法律研究会与公司法律研究会共同主办的“公民隐私权的法律问题及权益维护座谈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隐私权的基本法律理念(广义的人格权、名誉权);2.隐私权保护目前的法律环境及法律规定;3.隐私权的界限、分类、认定及主体;4.特定场合隐私权的限制及与知情权的关系;5.中国隐私权纠纷事件及案例;6.海外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案例。
举办这个会议的起因是今年 2006年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将在扫黄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游行示众后公开处理。在公开处理的两个现场,涉案人员均被全副武装的警察逐一押下车辆游街示众后,由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分别读出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押身边的犯人踏前一步确认身份,然后押回到车上载走。现场有逾千人围观,并不时响起掌声。此事件已经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成为近期国内外最为引人注目的话题。十二月一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姚建国律师致函全国人大,认为这样的活动本身却是违法的,应当加以阻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该事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还不单单是事件本身,更重要的是反映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和法律问题,所以组织这样一次会议。律师是法律制度的维护者,律师应当以天下兴亡为己任,发现路见不平,应当挺身而出,仗义执言,依法维权,虽然不是拔刀相助,也应当是路见不平一声吼,但这吼声不是就事论事,而是从健全和维护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今天召开这样的会议的主要目的也就基于此点,同时我们也呼吁,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健全和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工作,尽快制定《隐私权保护法》,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与人权保护建设。
一、隐私权在法理上的含义与理解
隐私是指不愿为外人悉知、介入的私人生活,基于对隐私的隐瞒、利用、维护和支配而形成的隐私权,是法律为保护隐私而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具体权能则为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和隐私支配权。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塞缪尔"沃伦曾在《哈佛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著名论文《隐私权》,首先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此后,隐私及隐私权开始受到世人关注,并推动了立法界和司法界对隐私权保护的重视,绝大多数国家先后确立了隐私权的保护制度。
隐私权是和身体权、继承权、生命权、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同样是为了人格的维护而存在的。因此我们在划定隐私权的界线时必须以尊重人格为前提,侵害隐私权是对人格的不尊重,只要有损人格,均应当认定为侵害了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