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龙、德勤维权团成立至今的前前后后》
科龙、德勤维权团的名称频频见诸于报章,它的全称是“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维权团最初的起意是2006年3月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的提议,当时,我们俩在讨论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有关问题,不经意间,讨论到科龙电器案,都觉得该案有可能成为继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后又一个证券民事赔偿大案,对这么一个大案,应当推动全国更多的律师参与其间,实际上,2004—2005年间,与证券市场熊市、证券市场投资行为与信心的沉寂相适应,证券民事赔偿比较沉寂,表现为:起诉不收案,收案不立案、立案不审理、审理不判决、判决不执行、对共同诉讼设置种种障碍、地方保护主义兴风作浪等,因此,有必要组成一个律师团,用合力在该案中发挥作用,也使证券民事赔偿活跃起来。我俩的共识由此形成。从2004年顾郎之争开始,科龙电器问题一直令人关注,后来又出现严律师自荐科龙电器独立董事一事,而将维权活动推向高潮的则是出现了维权团,它使维权活动得到整体的推进。
相对讲,从事证券民事赔偿律师我认识较多,所以,决定由我出面联系,开始的目标仅准备联络15-20人,结果一开始就联络了30人,到现在,已到达62人,分别来自19个省市的48家律师事务所,维权团成立的媒体宣布的时机则选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对科龙、德勤行政处罚听证后和南京涂律师试验性地在上海法院起诉德勤失败后,这样,就有一个新闻跟进、新闻集群效应,后来的局面也的确证明效应是明显的,社会反响是十分强烈的,维权团也被誉为新中国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针对单一案件的律师法律服务群体。4月底的一天,我为一个案件去北京开庭,顺便约好去陶律师的事务所拜会他,因为我俩己有一年多未见面了,拜会前正好有一个北京记者采访陶律师,陶律师告诉这位记者即将进行的拜会,结果,第二天的新闻变成了我特地赴京与陶律师讨论起诉德勤事宜,我俩看了,哑然失笑。事实上,当时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未下达,根本不可能起诉。这件轶事可以说明,媒体对维权团是何等的关注。
媒体与社会的反应还不止于此。虽然维权团只是从事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的律师自愿组成的一个开放性的、互助性的交流平台,但也有媒体却很深入地钻研了“团”的性质,有记者专门采访我关于维权团是否是社团属性问题,对此,我明确强调,维权团只是一个信息沟通平台而已,并非社团,因为维权团既无组织机构和章程制约,也无经费收支和固定场所,而股民的委托则由具体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我们无需也无意将维权团注册成为社团组织。过去,曾在东方电子案中,有关律师也组织过“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律师沟通协作团”,应该说,它是今天维权团的雏型。7月,在无锡举行的“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有位北京律师提议设立投资者维权法律援助基金会,设想不错,但在目前政策与法律环境下却较难实现,同样,在无锡会议上,与会律师达成这样的共识,即今后如果证券市场有新的、大的维权案件产生,那么,维权团的全体成员将自动转成成为新的维权团成员。
社会的反应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如在维权团成立仅二天,就被人提出质疑了。有某报评论员发表《警惕在经济事件中掺杂有害的民族情绪》,认为维权团准备起诉德勤,可能存在“挑动民族情绪”、“运动式煽情”的问题,对此,我作为当时的维权团临时召集人,发表了《声明》,强调维权团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为科龙投资者提供具有效率的专项法律服务,这样做,是出于法律理性和维护法律正义,其本身也是共和国法律赋予律师的天然职责,同所谓的“民族情绪”毫无干系,维权团的维权行动本身只是合法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客观上也能为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建设和谐社会做一些有益的贡献。《声明》发表后,引得该评论员“辩心大发”,扬扬洒洒写了长文发表,摆出一付大辩论的架势,还点了我的名,并找了其他辩手加入,但我觉得,我该说的话都已说了,为投资者维权有许多事情要做,没有时间也没有精力、更没有必要沉湎于论题南猿北辙的无谓的辩论中。于是,这件事就成为旧闻而湮灭,但它却可以算作维权团成立时的一个花絮、一个插曲。
科龙电器投资者有A股与H股之分。目前的起诉投资者主要集中在流通A股股东,但流通H股股东也可以提起诉讼,事实上,科龙电器总股本中,流通A股只占19.61%,流通H股却占46.33%,可见,在流通股中流通H股还是大头,因而,没有理由把流通H股投资者的诉权忽略掉。所以,我专门公开发表了一封为科龙流通H股股东维权的征集函,这封信引起流通H股股东的共鸣,许多流通H股股东专门来找了我。
目前,科龙电器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有:一是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几经分析讨论,我认为应定在2005年5月10日,该日,科龙电器公布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证实市场传言科龙做假帐问题属实,该日之后,科龙电器因被查处而导致市场反应强烈,即成交量巨幅增加、成交价巨幅下跌。在科龙、德勤案无锡会议上,大多数律师也认同我的这一观点。二是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无论《证券法》还是司法解释,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不很明确,因此,我认为,中介机构的赔付责任应当是部分共同责任,考虑到审计责任只是会计责任的补充,会计责任是先手,审计责任是后手,后手不能代替先手,因此,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当进行修订,在明确中介机构审计责任的同时,应防止会计责任方故意转嫁法律责任的问题。对此,在科龙、德勤案无锡会议上,许多律师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所以,大家一致共识,再召开一个“科龙、德勤证券民事赔偿案中的德勤问题及会计、审计责任研讨会”。三是未来科龙案债权执行,鉴于科龙电器的经营逐步走向正常,管理层也发生了变化,大股东的股权也发生了变更,被挪用被侵占的财产正在被追讨,故科龙电器是具备一定的赔偿能力的,今后进行股改时科龙大股东还可以考虑以股抵债支付证券民事赔偿债务,而德勤也应做出诚意表示,如退还高额的审计费用、建立
“证券民事赔付和解基金”等,这些未来的变数,我们可以轼目以待。
科龙、德勤案无锡会议是维权团成立以来的第一次聚会,除了讨论上述议题外,会议主办方还邀请了银广夏、东方电子、大庆联谊和生态农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代理律师与会介绍经验教训,有的人讲得声情并茂、催人垂泪、甜酸苦辣、五味杂陈,满纸伤心言,尽在文字中,并大声疾呼克服投资者维权的司法保障中的消极因素,不能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成为欺骗善良百姓的“美丽的谎言”。整个会议从上午到下午,开了七个半小时,大家还意犹未尽,到了饭桌上还在讨论不息,余兴不减。会议是很受媒体关注的,有近二十位财经、法律类媒体记者全程参加,网络视频作了全程摄录并将部分内容挂上了网,不过,有位老记却在发稿时却将这次会议冠以“秘密聚会”的标题,从而增加不少新闻的趣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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