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市场中,对违法违规者及其违法违规行为,行政监管机关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这种行为侵犯了投资者权益的话,则应当给予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但违法违规行为特别严重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构成犯罪的话,司法机关将给予刑事制裁。由此,构成了证券市场投资者民事、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法律保护,但这种保护,最终将落实到证券市场发展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上。
打击证券犯罪,应当以快速、有效地适应日新月异的证券市场的变化和同样花样叠出的证券犯罪的变化为前提,以最大限度运用制度公权力保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的私权益为目标。实际上,保护投资者私权益本身就是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一部分,投资者私权益得到维护后证券市场秩序本身即也得到了维护,因为,在证券市场中,证券犯罪侵犯的对象一定以侵犯证券市场秩序与侵犯投资者私权益两种状态同时表现出来的,因此,打击证券犯罪一定要以同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与维护投资者私权益两种形态来表现,在某种意义上讲,维护投资格私权益还应当优先,这种优先将会促进证券市场投资者与参与者共同参与到打击证券犯罪上来,而不是使证券刑法只成为高高在上的“尚方宝剑”。
我们经常讲,要保护良好的投资环境,这里的投资环境不能仅指外国资本与投资(包括法人与自然人),也应包括国内资本与投资(当然也包括法人与自然人),大的、法人的资本与投资的保护涉及投资环境,而中小的、自然人的资本与投资难道涉及投资环境吗?难道可以忽略或不需要保护吗?事实上,恰恰相反,由于存在天然的弱势地位,国内中小的、自然人的资本与投资更需要大力保护,现在不是保护力度够了,而是保护力度不足,甚至不被重视、被漠视,有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面对投资者私益权的保护“虽有法但法不行”、“口虽惠却实不至”,有的则面对“天然无助的沉默多数”的诉求,则以“上面有规定”为由而无动于衷地“拒之门外”,或以“监管权限不明、法律无规定”为由而官僚主义地“互相推诿”,等等。因此,从证券刑法的角度,面对证券犯罪,要治乱象、罚罪孽、济危困、助弱小,应当用重典,出狠手,下猛药、廓职权、整吏治。
从刑事制裁及刑法对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的作用看,证券刑法有其独特的作用,也成为保护的最后的法律屏障,有着其他法律形态所无法比拟与无可替代的作用,《证券法》中“法律责任”章中的大部分条款都涉及刑事制裁的内容,其重要性可窥一斑。应该说,通过证券刑法,对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和打击证券市场犯罪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违法犯罪行为也屡屡妄动,其存在方式及形态也不断调整,这使得证券刑法的打击与制裁措施,以及对犯罪的界定和规制总是稍逊半拍,犯罪分子的违法收益经常地大于违法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刑法应当不断进行修正与完善,以适应证券市场的新发展与犯罪的新变化。
证券市场犯罪行为及形态很多,但目前证券刑法急需面对的有(不限于此):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犯罪行为;非法挪用、占有上市公司财产的犯罪行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背信的犯罪行为;一级半市场中的犯罪行为;证券经纪及交易中的犯罪行为;咨询人员及其机构欺诈客户的犯罪行为等,对此,《刑法》、《证券法》对有些犯罪行为及其制裁作了规定,上个月,《刑法修正案(六)》又对操纵市场犯罪行为的制裁做了细化的规定,并结合上市公司清欠工作规定了背信罪等,但是,笔者认为,证券刑法仍需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其一,完善证券刑法的实施宗旨,作为公法,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打击证券市场犯罪行为,但同时,也应当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与保障投资者权益发挥法律作用,公法的最终作用应将落实到私权(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上。
其二,健全证券刑法的实施手段,不但是发挥国家司法机关的作用,同时也应发挥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作用,证券刑法的实施,不仅仅是少数人或机关的事情,不仅仅只采用纯法律的手段,也是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事情,也应采用经济的、市场的手段。
其三,修订证券刑法的制裁方式,刑事罚金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应实行倍数罚、违法比例罚、惩罚性罚、赔偿性罚、奖励举报人罚,而非目前的定额罚、象征性罚、幅度罚,罚的原则除了警示作用外,应当有威慑恐惧作用,使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益才行。
其四,完善《刑事诉讼法》有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自诉制度,让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能以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并推动修订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同时,提高证券刑事诉讼的媒体及时披露的透明度;另外,由于目前刑事自诉范围较窄,应考虑拓宽刑事自诉范围,提高证券市场参与者对证券刑法的参与程度;拓宽刑事自诉范围,意味着应调整公民刑事诉权理念的认识,应当讲,刑事诉权并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独享,公民同样拥有,只是范围不同,只是大多数情况下有公安机关审查的“前置条件”。
其五,完善民事赔款优先制度,在《公司法》与《证券法》中,有关民事赔款优先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的条款,但鲜有执行的,因此,应当将该条款的实施落到实处,将收缴的行政罚款或刑事罚金,收缴国库转缴有关基金或直接转予有关基金,通过建立针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上市公司破产的受害者的赔付基金“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将该条款落实兰,该基金不同于针对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针对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刑法还需其他法律形态或制度相配套,相衔接,具体如下(不限于此):推动修订《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监管机关更大的处罚力度与更多的处罚方式,使之更好地与《刑法》相衔接:推动完善《行政诉讼法》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推动制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允许投资者提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推动建立投资者保护协会,引入“诉讼担当”制度,直接代表投资者起诉侵权行为人;推动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建立有别于现行共同诉讼制度的集团诉讼制度。
(这是作者在2006.7.30“金融刑法研讨会”上的演讲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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