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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2009-11-09 16:30:30)
标签:

大城北京

影响力

企业

社会责任

杂谈

11月7日21:35北京卫视播出了第四届北京影响力颁奖典礼——大城北京颁奖盛典。第四届北京影响力活动是由北京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广传媒集团、京华时报、北京晨报、北京娱乐信报、北京广播电视报、竞报、新浪网等京城主流媒体共同打造的,开创媒体联动的先河,集众媒体之力,弘扬北京经济建设成就,被誉为“首都经济界的奥斯卡”。

 

同所有的颁奖晚会一样,获奖的企业家、企业代表照例都要被主持人要求讲几句话。原本没有太在意的我,忽然听到北京首都农业集团董事长张福平的“获奖感言”中有一句话,大意是:生产合格产品就是企业最大的社会责任。

 

这纯粹是一个四六不靠的话,说话者混淆企业的基本责任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概念和关系。企业作为社会的经济活动单位,谋求收益是其基本的目的,如果一个企业不能谋利则没有存在的必要。然而,违法(如开假发票、逃税、走私、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甚至贩毒等等)可以谋利,不正当竞争(诋毁竞争者名誉、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等等)也可以谋利,但这两类谋利都面临着社会法律的制裁和消费者的抵制,所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即企业谋利的活动只能也必须在社会道德之上、法律许可之下进行。而谋利,使企业得以发展,使投资者、股东们得以分红,是企业的基本职责。这个基本职责的实现所通过媒介,就是合格的产品。如果一个企业不能生产合格的产品,该产品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都是不应当销售给消费者的。譬如一辆汽车随时可能着火,一栋楼房随时可能倒塌,一袋食品随时可能毒死人,一部手机随时可能爆炸……诸如此类产品因为没有达到国家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是根本不允许在市场上销售的,因此谈何谋利?谈何企业发展?如果偷偷的销售,那就是违法挣黑钱,属于犯罪一类。

 

所以,对于一个企业,生产合格产品,是基本责任。一个企业如果不能生产合格产品,它就丧失了获利的能力,就是没有完成其存在的基本责任。而且更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市场经济,生产合格产品只是使得企业拥有了获利的可能,而不是必然。企业最终是否获利,还要看这个产品能否通过交易进入消费者手中,并且交易价格在总体上总是高于总成本。如此说来,“生产合格产品”是企业应当应分的基本责任中最基础的一环,产品是否合格,由相关生产标准衡量;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要,由消费者的购买决定。只需要市场承认,无需任何其他方式的肯定。

 

而“企业的社会责任”,指的是:“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显然,这个略显粗糙的定义,已经非常清晰地将企业的基本责任与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了严格的区分。

 

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连这样一种责任都分不清楚,我很感到很悲哀。其一,如果这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言如所想,那么他就是将企业所谓的社会责任降低到了最低层面了,就仿佛我们要开大会大力表彰一个公民是优秀公民,理由是他居然没有杀人越货。其二,如果这个企业法定代表人辞不达意,那么也说明对于我们的企业,所谓的社会责任还没有深入人心,还没有成为一种习惯或者义务,总之,这是一个很陌生的词汇。由此,我也联想到位什么西方国家总是不断提高企业的道德门槛和技术门槛,所有这些都打着人本、人性和人文的旗号,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不能简单地责怪西方企业成心与我为敌,实在是我们很少对人本、人性和人文所哪怕稍稍深刻一点的思考和行动上的改进。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中国生产的桌子,从我记事起,相对于椅子和坐在椅子上的人就偏高,结果就是无法保持眼睛与书大于等于35公分的健康要求,60年了,依旧如此。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大凡看书的人不会制作家具,或者是制作家具的大凡不看书,这么一个简单的事情,没有人去从人的舒适性、健康性去考虑。而且国家标准也是这样设定的。生产这样产品的企业,即便是红木制作,工艺精湛,符合国家标准,一张桌子卖了1000万,它能算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吗?更不要说什么乱排污染破坏环境的、拿人不当人的血汗工厂等等企业了。

 

仅仅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中国推行和实现起来还是多么遥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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