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新京报刊载了署名乐水的文章,称:上海版的“罗莎巴士”是伪问题,理由是:
“西庭俱乐部为外籍业主提供的免费巴士是基于他们之间的房屋契约关系而产生的附随契约关系,而前者恰恰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家政女工乘坐免费巴士的前提条件是家政服务契约而产生的附随契约。从宪法平等原则出发,我们要反对的是在同等的条件下的不同对待,而不是不同条件下不同对待。”
这个说法有三点混淆了:
1、如果随附契约没有明确规定,社区以户为单位,向每户业主只提供记名或不记名乘车卡几张,无卡不得乘车的规定,也没有约定非居住本社区的任何人员都不享受社区班车服务,那么,凡是需要来往业主居所的人员,原则上都有权乘坐该班车。契约很重要的一个原则,是明示原则!
2、所谓同等条件下的同等对待,必须首先界定同等条件,上边那条没有界定,怎么就可以确定是否同等对待了?举例来说,如果规定:非居住本社区人员无权乘坐班车,那么就是身居外地乃至国外的业主的他娘来看儿子,也必须和家政服务人员一样自己想办法解决进出的交通问题,那才叫同等条件下的同等对待!
3、就一般而言,家政服务人员在一定程度上,通常被视为业主家庭生活中的一个组成人员,因此她完全有权乘坐该班车。况且报道中也明确业主为家政服务人员支付了乘车费用,这些都说明家政人员有乘车的资格,这是同等条件,如果说购买的东西多,不要妨害他人上车,那么业主如果携带东西多也应该坐到后面去,家政人员没有携带东西也可以坐在前边,这才是同等对待。而无论是否携带东西,只要是家政人员就统统坐到后边去,就是同等乘车权利下对不同身份的不同等对待,这怎么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首先就是平等,没有平等谈何契约精神?
我倒不是就事论事地讨论“罗莎巴士”的身份歧视,而是作为一个硕士研究生,在研究问题时,缺乏细致的分析,仅从概念笼而统之地讲道理,颇有“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意思,如果用这样的方式制定政策,研究学问,那还不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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