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个行业的经营有着非常特殊的收益曲线,参见下图:
从图中可以看到,在影片决定投拍,成立剧组后,付给编剧、导演、演员的钱就基本确定了,这些人员的报酬,基本上不能采取根据票房或销售结果分享红利的方式。即使导演可以分享,也是对超额报酬的补充约定。此外,整个拍摄预算也很少有节余的可能,包括差旅费、道具费、场景费、棚及设备租赁费、剪辑费以及补拍费用,等等,所以这些投资,在决定拍摄时就必须落实,否则,拍一半停下来,主要演员如果还有别的档期安排,再回头续拍你的片子,不仅拖得一塌糊涂,成本还会增加不少。
影片制作完成,通过审查,就算是赶上好的档期或时段,发行和播出又控制在终端。过去电视剧还可以安排时段,制作方购买了时段,留出并卖掉广告时间,其获利=广告收入-播出时段费-制作成本。而现在很多电视台采取买断制,电视剧一集多少钱,买完了,有多少广告收入,与电视剧制作方就没任何关系了。弄的制作方,只能在疏通关系尽力提高购买价格,以及安排播出策略上做文章,同时通过拍摄时上产品软广告,获得些赞助或回报。电影虽然采取分帐的方式,但制作方却无力监督实际票房收入,诚信体制匮乏,分成基数又不能确定,其实际分成也难达到预期的约定要求。
其次,娱乐业具有个人依赖性非常强的特点。比如张艺谋拍的电影,可以通过事半功倍的宣传让大家去看,但换了你我无名之辈,恐怕怎么宣传,也没什么人去看。同样,和名导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叫个什么工作室,某日合作不愉快了,名导走了,这个工作室一下子就什么都不是了。又比如,唱片公司签约一堆的知名歌手,虽然出场费非常高,但可以聚集粉丝捧场,提升人气才能提升票房。没有知名歌手出场,就少了粉丝,哪里还有票房?弄个民间自娱自乐的大卡拉OK,人家凭什么去体育场送钱陪你唱?!
作为演艺公司,真正挣钱的是包装培养新人,也就是在慧眼识珠的前提下,培养推出新人,其间,签个“卖身契”,才能获得属于公司的演艺收入。已经成名的腕们,只是支撑演艺公司门面的旙、幌、牌匾而已,能平成本就不错了。
然而,在法律、诚信不健全的内地,培养新人风险很大,从几年前“美少女组合”的官司看,没有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能耐,光凭一纸合同,很可能弄得你“黄雀孵出小杜鹃”,让你恼羞成怒地大骂:子系中山狼,得志便猖狂。
所以,没有“能让你一夜成名,也能让你一夜销声匿迹”的本领,大约培养新人做摇钱树的事也做不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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