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太寿公司印章被盗用、被私刻、被滥用该如何处理?
(2023-11-09 22:51:58)
公司被盗用和被私刻是任何一家公司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一般而言,公章盗用有两个高危人群:一个是公司高管,一个是公司财务。而公司公章被私刻一般是挂靠公司经营的管理人员。一旦公司的公章被盗用还是被私刻,将对公司造成严重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滥用公司印章会导致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外在表现不一致,这种行为主要有三种:第一,公司工作人员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在担保和经济合同上盖章。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盖章对外担保,导致公司必须承担担保责任。第二,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盖有公章的空白授权权,擅自开展活动。第三,公司将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借给别人使用。
作为公司控制权的管理部分,如何防止公司印章被盗用、被私刻、被滥用从而规避公司的风险隐患?这是公司老板加强公司控制权必须不可规避的重要课题!下面举例进行分析。
(一)案情介绍
马先生是甲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其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方面的业务且长期与某开发公司合作,业务一直很稳定。直到2022年12月,马先生接到了苏先生的电话,苏先生在电话中说,有个陆先生从他那里租赁了脚手架等设备,租金共计100万元,现在陆先生不能按时支付租赁款,甲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代为偿还租赁款。听到苏先生的要求后,马先生很吃惊,因为他根本不认识苏先生,这项业务他根本不知情,不可能提供担保。马先生随即联系了陆先生,陆先生是另外一个工地的包工头,常年跟公司有合作关系。
陆先生向马先生道歉并说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苏先生是做脚手架等租赁生意的,陆先生从他那里陆续租赁了不少设备,租金100万元。苏先生要求他找个有实力的单位做担保,于是,他想起了甲公司。由于跟公司的一些员工关系较好,可以经常出入办公室,所以某天他趁公司办公室的人上厕所,从桌子上拿了公章盖在合同上。然而陆先生没想到,今年效益很差,根本还不上这笔租赁款,这才给马先生的公司带来了麻烦。
马先生联系苏先生告诉他实际情况,但苏先生并不认可,他表示只认公章不认人,坚决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面对这种情况,甲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应如何防控公司公章被盗用呢?
(二) 相关法律依据的分析
1、陆先生盗用甲公司的公章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陆先生盗用甲公司的公章签订的担保合同,致使甲公司对其担保行为不知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担保合同。
2、甲公司疏于公司公章的管理过错,必须承担一半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甲公司对陆先生盗用公司公章负有很大的过错责任,这种过错责任主要体现在甲公司没有对公章进行妥善、严密的管理,公章日常放在桌面,没有放置在保险柜等严密的安全环境下,导致陆先生有机会盗用甲公司的公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对苏先生来说,公章的加盖足以使他相信甲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对于甲公司而言,如果能证明公章存放于保险柜,且没有任何过错,则当事人将公章盗窃后实施其他行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马先生所在的甲公司基于过错行为,承担损失的二分之一的担保责任。
(三)公司公章被盗用、被私刻、被滥用的财税法风险管控策略
1、实行公司公章由专人专管的制度。
一是实行印章专人保管制度。
由于公司法没有规定公章具体有哪个人或哪个部门管理,为避免管理混乱,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保管公章的权限部门,并指定公章保管人员。例如,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秘书掌管公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公司合同章不可以同一个人保管。明确印章保管人的责任,公司只有尽到对印章的保管责任,才能在印章备盗用和被私刻时免责。如果公章被盗用,公司没有尽到基本的保管义务,则必须要在过错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
二是实行印章专地保管制度。公司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里,实行两个人管理,一人管钥匙,一人管密码,两个人同时在的时候才能打开。对于公司而言,如果能证明公章存放保险柜里,当事人将公章盗窃后实施其他行为,单位没有任何过错,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实行公司印章备案制度。
一是公司公章一定要去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避免出现私刻印章的情况,印章如不慎丢失,建议第一时间报案并挂失补办。
二是公司所有盖过章的文件必须要留有备份,以便公司今后刻查。
3、建立严格的公司印章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使用公章行为,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使用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六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私自盖章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虽然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但不可以对抗外部第三人。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私自盖章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高必须承担担保责任。但由于法定代表人未取得股东会的决议授权,公司内部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进行损失追偿。
因此,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用章行为,在公司用章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公司对外担保使用公章行为,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使用公章。
二是公司印章使用实行审批和用章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每次需要对外盖章前,必须按照一定的公司权限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到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处进行详细填写用章登记表。该用章登记表必须有以下人签字:拿钥匙的人和拿密码的人签字确认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刻取出公司印章;使用印章的人签字、印章审批人签字。该用章登记表要记录以下事项:盖的什么印章,印章的用途。经过登记后,印章保管人员审核后再进行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