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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太寿增资扩股协议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之策

(2024-01-03 23:24:53)

增资扩股协议的法律风险及其规避之策

(原创:中国企业股权布局控税设计专家肖太寿博士后)

     增资扩股协议中存在一些三个法律风险问题:一是增资股东增资的出资期限问题;二是增资股东出资期限内是否履行出资义务问题;三是新股东增资后,原始股东失去了公司控制权。以上法律风险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前,必须统筹安排,充分考虑、在增资扩股协议中设计法律风险防控条款,才能规避法律风险。具体举例分析如下。

  【某公司因增资进入的增资股东在出资期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

(一)案情介绍

1、某公司注册地在新疆巴州,5位股东全是自然人,注册资本为实缴人民币1200万元;

2、某公司增资前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按照出资比例配备股权比例):

股东姓名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吴先生

940万元

货币

7833

黄先生

100万元

货币

8.33%

张先生

100万元

货币

8.33%

费先生

40万元

货币

3.33%

李先生

20万元

货币

1.66%

合计

1200万元

 

100%

 

3、增资扩股方案:

1)某公司(目标公司)准备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将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增加至1700万元人民币,引进新的股东王先生。

2)王先生本次增资价格由原各方自然人股东商议确定为:每单位注册资本为3元,王先生新出资1500万元,其中500万元计入某公司(目标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计入某公司(目标公司)资本公积。

3)增资扩股完成后,各方同意修改某公司(目标公司)增资前的公司章程。

4)各方同意,王先生将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款1500万元,以现金方式付至某公司(目标公司)的账户。

4、增资后某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

增资后,某公司(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东姓名

实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

吴先生

940万元

货币

5529%

王先生

500万元

 

29.41%

黄先生

100万元

货币

5.88%

张先生

100万元

货币

5.88%

费先生

40万元

货币

2.35%

李先生

20万元

货币

1.18%

合计

1700万元

 

100%

5、增资后的某公司(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与监事会保持不变。

6、投资到位期限

本协议签署前,某公司(目标公司)召开公司股东会对本次增资方案及本增资扩股协议书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王先生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天内将增资款全部汇入某公司(目标公司)的账户。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没有全面履行其按照本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应当赔偿由此而给非违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8、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在不与某公司(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明文冲突的情况下,视为对目标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并具有最高效力。

9.增资扩股协议签署之日起90天内,王先生只支付500万元增资款,还剩下1000万元未在增资扩股协议签署之日起90天内到账,值到原股东起诉王先生之日,,已经两年了,王先生还未履行增资款的出资义务。某公司(项目公司)及其原5位股东(被告)起诉王先生(被告)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王先生向某公司(项目公司)的原5位股东履行因未按时出资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分析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分析

基于此法律条款的规定,案涉增资扩股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王先生应当按照某公司(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增资扩股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对未履行出资的1000万元,必须履行出资义务。

而且涉案增资扩股协议明确约定:“本合同在不与某公司(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明文冲突的情况下,视为对目标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并具有最高效力。” 因此,基于增资扩股协议签署之日起90天内,王先生只支付500万元增资款,还剩下1000万元未在增资扩股协议签署之日起90天内到账,值到原股东起诉王先生之日,,已经两年了,王先生还未履行增资款出资义务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王先生不仅要向某公司(项目公司)足额缴纳出资款1000万元外,还必须向其他已经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防控策略

通过本案例分析,新的股东在增资扩股时,增资款可以约定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出资到位。为了规避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或增资本扩股协议中约定的增资款出资期限内未出资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必须采用以下策略:

一定要在目标公司修改的公司章程或增资扩股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期限越长越好!或按照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最长出资期限5年进行约定!

如本案例中的增资款不要约定增资扩股协议签署之日起90天内全部到账,而是规定在增资扩股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全部到账,就可以规避不案中涉及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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