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干部“戴罪留职”的档案污点在哪里
(2010-11-29 13: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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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29日《山东商报》报道称,距德州乐陵市区15公里外的寨头堡乡尤苏村,一个个堆有半人多高,经过三四年风化,已由刚出厂时的红色变成土灰色,踩在上面松软、无力,周围皆是草青色的农田。就是这17亩的糖渣堆,以及当时附近河沟内满是褐色的污水,两年前将乐陵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的一二把手“拽”入尴尬境地,当地检方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对张国双、董艳霞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但免除两人刑事处罚。至今,张国双、董艳霞一直留任原职,这引起公众关注。渎职犯罪后,是否还适合留任原职,引起不少人士争议。
对于外界关注的张董二人事件,乐陵市环保局办公室的一位赵姓主任解释称:,“我们局也进行了内部处理,降职降级,现在是以工代干。环保的活不好干,我个人觉得她们不是监管不力。她们虽然还担任队长,但没有干部身份,是普通职工。”
众所周知,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中有关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规定为该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中也有类似的内容。
笔者从相关报道中获悉,2007年下旬,乐陵市检察院以渎职侵权罪下设的一项具体罪名——环境监管失职罪对张国双、董艳霞进行立案调查此案:“张国双在任乐陵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期间,与副队长董艳霞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乐陵市木糖醇厂只注重收取排污费,对其排污情况则不严格检查,对该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仍然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不制止和纠正,致使木糖醇厂将大量含有酸性物质的生产污水直接排入农业灌溉沟渠中,造成17.1亩基本农田被污染……”最终的判决结果:“张国双、董艳霞被判犯有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十七条是这样解释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训诫、或者责令其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山东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仁刚认为:“她们继续留任不违法,因为目前还无法可依。”张律师向记者表示,以前对于渎职罪,只要不判实刑,都可以保留原来的公职,但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这两人如果是国家公务员的身份,那么在判决结果出来的那一刻,她们就要被单位开除公职,不得留任原岗位。但这项法规仅限于约束国家公务员,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都不受其限制和约束。
张国双、董艳霞两人被判渎职罪,她们不是主观故意犯罪,而是过失犯罪,所以一般判实刑的比较少。她们被判免于刑事责任,因此,她们是可以继续留任的,只是个人档案上会有污点,对未来的升迁任职会有影响。
目前,乐陵市环保局拥有100多名工作人员,其中的环保监察大队有10多名工作人员。张国双、董艳霞被判环境监察失职罪,被免于刑事责任,但她们继续留任是否属实,在乐陵市环保局的“雷语”答案就是:“我们这一大帮人,还指望着那边收费。没了她们,我们整个局都瘫痪了。”
我国一直注重对失职犯罪的查处,但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失职犯罪的构成与认定上都存在不同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司法机关办理失职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因此,调整失职犯罪刑法结构,清除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障碍,才能更好发挥刑法利器的作用,有效惩治失职犯罪、维护社会安全。
监督过失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只是间接关系,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很难解释这种风险社会下的团体责任。刑法理论的模糊性和法律认知差异性,给那些对事故负有监督过失责任的人员逃避刑事追究提供了可乘之机。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刑法分则中以法律拟制的方法,对具体失职犯罪明确规定适用监督过失责任,并因循安全刑法观所持的客观主义立场,强调客观的风险而非因果关系才是归责的基础,而对相关监管人员追究刑责,严密法网。
环境是人类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环境是一切单位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环境保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那么,两个女干部“戴罪留任”、“以工代干”最终留下的污点档案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