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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开全国先河“解密”政府“账本”。推动这一举措的始作俑者李德涛也曾想上海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公开申请。上海市财政局答复称,本部门预算属“国家机密”,不能公开。(10月24日《羊城晚报》)
上海市财政局的答复,在一些政府部门极具代表性。但现在必须澄清的问题是,财政预算什么时候作为国家秘密?现在什么法律规定财政预算是国家秘密?
千真万确,我国曾经将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作为国家秘密。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暂行了数十年,该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划定了国家秘密的一些大项,其中第五项
是“国家财政计划,国家概算、预算、决算及各种财务机密事项”。这就是说,说,1951年的暂行条例,确实将政府预算列为国家秘密。
但是,《保密法》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时候就明确规定:“1951年6月公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这就是说,将政府预算作为国家秘密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已经废止20年了,将政府预算作为国家秘密已经没有法律依据。
现行的《保密法》中并未将财政预算列为国家秘密的范围。《保密法》还规定,一个事项是不是属于国家秘密,需要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认定,第十一条:“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那么,需要向上海市财政局请教的问题是,上海市保密局是否将上海市的政府预算设定为国家秘密?如果上海市保密局将政府预算设定为国家秘密,又是依据什么法律规定?
政府预算向社会公开,是国际惯例,也是民主政治的常识。中国在上世纪初,留学国外的知识分子,惊诧于那些国家的政府预算公开带来的重大意义,率先在国内呼吁政府预算公开,政府接受人们的监督。这样的呼声,在传统皇朝财政秘密化的大背景中,无疑是振聋发聩的。这样的呼声,至今已经过去整整一百年了。今天,我国正在进行的公共财政改革,其核心内容就是建立健全公共预算制度,实行阳光财政。而阳光财政,顾名思义,就是将政府预算放到阳光下来,接受人民的监督,杜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私相授受,暗箱操作。这就是说,我国财政改革的方向就是政府预算公开,将政府预算作为国家秘密也是与财政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的。
政府预算公开不但是各国通例,而且也是政治伦理的具体体现。政府预算资金无一例外来自公众的奉献。公众将自己的财产权让渡给政府,委托政府使用此财政资金提供公共物品,进行公共服务。那么,政府怎么花这些钱,要让公众看得到。政府预算就是关于政府如何花钱的计划,这种计划凭什么向公众保密?凭什么不让公众知情?固然,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将财政预算向社会公开。但是,无论《保密法》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它们的重要原则都是“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保密,禁止公开的,那么一切政府信息,包括政府预算,是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是不得拒绝公众公开化的要求的。
政府预算公开,虽然是常识,但一些政府部门却仍然拿20年前已经废止的文件做依据,将政府预算当成国家秘密,以对抗公众公开化的要求,实在是一件十分荒唐而可悲的事情。此事不由不让人警惕:我国到底还有多少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今天仍然还作为政府行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