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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房公积金征收个税有什么依据?

(2006-01-18 12: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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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对住房公积金征收个税有什么依据?
梁发芾
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王纪平在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至1600元后,本市考虑逐步对通讯补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以前免税的收入进行清理,逐步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位局长说,提高个税起征点后,每年影响北京的税收将近14个亿,如果把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允许在纳税前扣除的项目综合计算,实际上,个人总的免税额会大大超过每月1600元的水平。(1月18日《京华时报》)
北京市地税局的做法,有什么依据?
1997年11月7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规定出台的时候,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是800元。去年,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之后,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于住房公积金等的免税规定,还有效吗?
税收实行税收法定原则,就是无论减税还是增税,都需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授权。虽然,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为政府部门,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属于部门规章,在法律层次上较低,但是,考虑到我国税收立法滞后,许多税种的规定本来就是国务院暂行条例这样的实际,那么,这些部门规章的出台并不违反税收法定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
人大常委会在去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时候,并没有对于基本养老金等的免税作出说明,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没有出台规定废止当初的《通知》,就是说,在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提高到1600元之后,这个《通知》规定的对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免税的规定,仍然有效,各地仍然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而且,从国际通行的做法来说,基本养老金都是免税的,断无为增收而课税的道理。
另外,从税收的法定要求来说,各级税收征管部门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征税要求,进行税收征管。一种所得是不是应该课税,只能由法律法规说了算。北京市地税部门作为税收征管部门,只有执行的权力而无决策的权力,它根本就没有权力决定对于那些所得课税,他能够作的,只是依照规定,据实执行而已。
北京市地税局要求对于住房公积金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理由,也是根本不成立的。他们的理由是,个税扣除额提高后,北京地税减收14亿元,于是要通过这种办法弥补。这完全是无视纳税人权利的“国库主义”思维方式。政府固然力求税收收入最大化,但是,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政府税收只能增加不能降低。在税收增收的国库主义与纳税人权利保障之间,还必须进行综合权衡。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提高个税扣除额,本来就是在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人们基本生活支出大幅提高的等等因素面前,通过提高扣除额,减轻人们的税负,使税负更为公平合理,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人们税负的减轻,必然与个税收入减少相对应,这是没有疑问的。如果政府又要通过向人们的公积金等进行税收挖潜,那么,通过修改法律,纳税人得到的权利,必然丧失。
对于政府来说,税收收入最大化确实是其不懈的追求。但是,税收收入最大化的冲动,必然要受到以税收法定为基础的纳税人权利的限制。无视这种权利的税收最大化的冲动,都难以得到正当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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