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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商品房不宜采用共有产权模式
文/吴其伦
日前,市人大代表、副市长陈刚在会议期间提出自住型商品房为“共有产权”性质,支持房地产市场中端群体的需求。购房人没有经济能力购房,可以由政府给予支持,再上市交易时根据产权比例,把政府那部分收益拿走。
笔者以为,作为民生性产品的自住型商品房不宜采用共有产权模式。
首先,人为虚化的政府产权实为与民争利。由陈副市长的表述可以看出,所谓自住商品房共有产权模式,其具体操作或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型商品房时,资金缺口部分由政府支持,而政府支持的资金则虚化为产权。未来的产权处分或为:一是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付清政府所垫付资金;二是在五年后房屋出售时政府收走应得的收益。
笔者以为,既然自住型商品房旨在惠及民生、减轻民众购房压力,可采取协调金融机构给予购房者低息甚至无息贷款、协调开发商给予购房者一定额度的无息分期等方式。而采用共有产权模式的自住型商品房,无论政府的出发点被粉饰得多么冠冕堂皇都难逃与民争利的实质。
其次,共有产权模式将令政府徒增许多不必要的人力成本,并增加政府的财政压力与风险。共有产权模式在产权比例认定、后期产权变更、房屋出售等环节都要增加很多人力,这样,政府将徒增大量不必要的人力成本支出。
政府的职能是监管与服务,一旦政府的自住商品房共有模式得以推广,则其职能将发生重大转变,政府也将为此增加大量人力,而这些人力支出的成本最终是转嫁到纳税人身上。
房价一旦步入下行通道,则市民绝不会以原供应价去赎回产权,这样,绝大多数自住型商品房的产权将由政府持有,这样就增加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与风险。
第三,共有产权模式将为市场不公及增加官员腐败机会埋下隐患。共有产权房屋出售时,出售所得按购房家庭与政府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我们不难看出,市民一旦以共有产权模式成功购房,则意味着其可以节约较多的购房资金,而在商品房价格一旦上升,则拥其将拥有较大的获利空间。这样,势必为市场不公及增加官员腐败机会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