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调控广东版“粤五条”的八大亮点
文/吴其伦
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并经广东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五点意见,可称之为“粤五条”。
通读“粤五条”,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对“新国五条”相关政策措施的强调与细化,并就调控政策的执行提出了指导意见。在“粤五条”的政策措施中,除了强调“新国五条”的政策外,我们也可以看出有诸多亮点。
一、房价控制目标以稳定为原则,略有波动,杜绝涨价目标。“粤五条”规定,广州、深圳市要根据近年房价走势情况,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地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订稳定房价的具体方案。可见,广州、深圳的房价控制目标最严,应为零涨幅,并以此为基础的小幅波动。
二、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为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的监管部门。“粤五条”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监察厅要加强对各地稳定房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执行相关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区,要及时对该地区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结合“新国五条”关于认真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可以看出,省住建厅、监察厅为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的监管部门。
三、广州、深圳等城市将严格执行“新国五条”的20%个税新政。“粤五条”规定,房价过快上涨的地区要及时采取住房限购等稳定房价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办发〔2013〕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可见,广州、深圳等城市,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四、限购从严,按统一标准执行,并从严监管。“粤五条”规定,广州、深圳、珠海、佛山市要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原出台的住房限购政策与国办发〔2013〕17号文要求不符的,应立即作出调整。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地区要组织房管、公安、民政、税务、社保等部门,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购房审核工作机制,严格把好限购关。结合“新国五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等市将执行统一的限购标准,并限购政策的落实进行从严监管。
五、变革土地供应方式,向民生保障倾斜。“粤五条”规定,要进一步探索完善“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房价或竞配建保障房”等土地出让方式,防止商品住房土地出让价格过快上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供应将改变“价高者得”的传统土地供应方式,旨在向民生保障倾斜。
六、鼓励开发商建设普通商品房。“粤五条”规定,要建立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广东省在行政审批方面,给予开发商大力支持。
七、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粤五条”规定,2013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城区要把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将和本地居民一样享受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
八、提高预售门槛,严格监管商品房预售款。“粤五条”规定,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中有关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的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各地要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严格预售资金监管。可见,预售门槛将在目前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并且,对于预售款的监管,也将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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