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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政策解读 |
小产权房应准许出售 政府不应没收购房款
吴其伦
日前,针对广州市个别区域又重现推销“小产权房”现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日前下发的《关于不要购买“小产权房”的公告》指出:“小产权房”销售所得款属于非法所得,“小产权房”买卖一经查实,购买者买“小产权房”的房款会作为非法所得款项被没收,希望市民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去购买。
不久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也明确表态,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出售的所谓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此态度一定要坚决,否则将对社会造成不良导向。广东省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不会对“小产权房”进行产权登记。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强调,“小产权房”不合法,尤其对违法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的更要严肃查处。据有关负责人透露,广东省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有关意见正在酝酿中,对相关问题也将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直以来,对于将小产权房一棒子打死的做法,笔者深不以为然。而对于广东没收小产权房购房款,笔者认为更为不妥。
一、小产权房理应属于民众个人拥有的财产,个人理应有权出售。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出售的房屋。尽管小产权房没有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可毕竟是民众自己出钱兴建的,理应属于个人资产,个人理应拥有处置自己资产的权利,至于是出售、出租还是赠予,那应看资产拥有人的意愿。
二、小产权房拥有人所出售的资产并没有虚构事实按产权房出售,其出售的是个人拥有的依附于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这样的行为不应受到打击。在下列情形之下,若将小产权房出售通道封死,则显得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利于社会和谐:
1、小产权房拥有者及其家庭一旦出现天灾人祸急需资金,在借贷无门的情况下(小产权房无法申请抵押贷款),其个人资产如何变现呢?
2、小产权房拥有者因自身发展需要离开原居所,离开时家里的财产都可以变卖,为什么自己辛辛苦苦建造的房子却不能出售呢?
3、小产权房拥有者去世后,若其继承人居住在外地,难道继承人只能将房子空置或者将房子拆调卖废旧钢材吗?
4、小产权房拥有者因生活或经营而欠下外债,在其缺乏偿付能力的情况下,若不能将其房产处置,则不仅债权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小产权房拥有者也将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
5、小产房拥有者离婚时,夫妻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房子应如何算?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或双方都不想要房子,怎么办?
6、因他人过错(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违规使用交通工具,人为纵火等),导致小产权房损毁,小产权房拥有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政府没有权利没收小产权房购房款。对于小产权房的发展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1、对于合法取得土地证的小产权房拥有者,都应给予处置其房子的权利。只是,需对其出售房子的性质作出明确的界定,即其出售的并非产权商品房,而是个人自建房,政府宜为这些小产权房核发个人自建房权属证书,名称建议为:“自建房权证”。
2、对于大规模兴建的小产权房进行集中收购,以成本价作为经济适用房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
3、对于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出售等环节进行监管,严禁违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