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夜泊秦淮近酒家与嫖娼被抓通知家

(2006-04-12 00:39:50)

“夜泊秦淮近酒家”,是唐朝大诗人杜牧的夜生活。十里秦淮,穿建康而入长江。两岸灯红酒绿,是官员商贾、文人雅士极乐的六朝粉都。夜半三更,杜牧到哪里干什么?《杜牧别传》上说:“牧在扬州,每夕为狭斜游,所至成欢,无不会意,如是者数年。”他的这种嗜好,也延续到了南京。

狎妓,在古代是一种公开的情色文化。这种文化的形成,大抵在于娼妓行业,在她古老的运行中,已经成为了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正因为此,那个“忍将浮名,换了浅斟低吟”的柳永,方才能终生沉浸期间,为妓女写曲子词,虽“衣带渐宽终不悔”。柳永死的时候,除了曲子词,别无财产留下,是众多妓女为其凑钱安葬,并披麻戴孝。出殡时一片缟素,哀声震地。使得那些送葬的官僚,自觉惭愧,掩面而返。

此后每逢清明,众妓女都要备祭品于柳永墓前,以致形成了一个叫做“吊柳会”,又称“上风流冢”的民间习俗。一时之间,“乐游原上妓如云,尽上风流柳七坟。”以至那些没有“吊柳会”“上风流冢”者,竟然不敢到乐游原上踏青了。“乐游原上清秋节”,那块因可以极目长安古城的土塬,而沿袭古老的文人墨客吟诗作赋、消遣踏青的习俗,竟然因为柳永,而形成了一种妓文化。当然,如今西安的乐游原,已经委身在一片林立的高楼之中,那是因为世移时移的结果。

世移时移,变法亦也。妓文化,自然已经随着社会的变迁而消失了,然而卖淫的现象,似乎还时有发生。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前夕,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副处长张兰青预警道,“从3月1日开始,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因为“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起不到惩罚作用,因为他们可以交钱走人”。

这样的规定,倘若杜牧在世,一定会吓得屁滚尿流。因为这种亲情惩罚,不仅会使夫人大吵大闹,大概父母、子女也会颜面尽失,家庭非分崩离析不可。好在他那个时候,嫖娼似乎不仅不受谴责,还有些高雅的味道。古代官职,有一个名叫“探花”的。那个名称在唐代兴起的时候,本是一项进士放榜以后,到长安各处采摘名花的活动。这样的官职,虽不能明言飞黄腾达后的爱好,却也蕴含了一点风流的味道吧。

对娼妓进行限制,大概始于宋代。当时由于程朱理学渐炽,对官吏狎妓进行限制,也便成为了一项重要内容。这可以从曾轰动过当时的,两起官吏狎妓而受处分的事件看出。一起是祖无择知杭州,与官妓薛希涛通,被王安石所执。另一起是天台营妓严蕊,为滥唐与正,为朱熹所执。好在薛希涛和严蕊,都是宁肯牺牲自己的也不肯出卖情人的主,所以虽经严刑,也死不认账。最终使祖无择、唐与正免受处分。

但是这种限制,却仅限于官吏,并不能延伸到民间。因此宋朝娼妓业的兴旺发达,却还是远远胜于前朝的。真正从法律上对娼妓进行干预的,大概始于清朝。从顺治开始,先后颁布过几次诏令,取缔卖淫嫖宿。康熙修订,颁行的《钦定大清律例》里面还有关于严禁“买良为娼”的律令。然而法律的条款,是需要严格执行的。执行不力的《钦定大清律例》,似乎并没能阻止娼妓业的存在。

能够取得成效的,是雍正。在他执政期间颁布的《雍正会典》上说:“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令各省俱无在官乐工。”可谓证明。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效,是在于他采取的一项措施,即下令免除明朝遗留下来的“惰民”、“蛋户”等世为娼妓的贱民阶级,使之恢复成为良民。这样便使相沿数百年的娼妓源头,失去了基础;又因法律落实的严肃,卖淫为娼的活动,也便消沉了。

然而事务的发展,总有其两重性。雍正虽然把原来集中管理的一条线掐断了,却使地下暗娼,出现了一大片。那是因为,妓女存在的社会土壤,并未被铲除,很多从良的妓女也因为生活无着,而重操旧业。到了乾隆时期,更因为他在巡视江南时,亲自召幸过女伶昭容和雪如,而示范效了娼妓业的死灰复燃。

斩草不除根,春风吹又生。打击卖淫嫖娼,不从根本上杜绝,却要对卖淫嫖娼者,给予通知其家人的处分,似乎总给人一种舍本逐末的感觉。这样的处分,恰如割韭菜一般,明明是陪根护基,意在吃韭菜,却非要说铲除不可,便有些令人糊涂。因为情色之风一旦泛滥,总要找到发泄的途径。清朝的时候,虽然朝廷明令不准官员嫖妓,却出现了一伙专门玩弄三寸金莲的“逐臭之夫”;泛滥起了一股“贾链狎男宠”的风潮。政府对此,也是无可奈何。

在这样的无可奈何下,又迎来了民国的社会转型期。于是给一点阳光,便要灿烂的娼妓业,也便如久旱逢甘霖,迅速地蓬勃起来。满清故吏、民国新贵、富商巨贾、遗老遗少,一时之间忘乎所以,沉溺其间而能自拔。古老的娼妓业,也便在这些人的推动下,走向了登峰造极。这种景象的出现,大抵也是法律不健全,甚或执法不力的结果吧。

现在的中国,虽然娼妓业违法,但卖淫嫖娼似乎依旧猖獗,这可以从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看出:外国人在中国若涉嫌卖淫嫖娼、盗窃等违法行为将可能被驱逐出境。外国人都能够找到娼妓,便说明那东西太多,本国人取之不竭。于是为了消灭这种现象,《治安管理处罚法》便规定,警方在查获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时,一律要对违法人员进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

这样的规定,有没有效果不知道。杜牧那个时候是肯定没有这样规定的, 否则他也不敢“夜泊秦淮近酒家”。倘使他当真“嫖娼被抓通知家”,大概也会胆战心惊吧。但是这种非需要家庭介入不可的法律,能不能引发变故,而出现一个“吊柳会”,却也令人迷蒙。刑罚已经废除了,刑讯逼供也不再允许,亲情惩罚却进入了法律,大概这也是一种进步吧。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