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打架学校被罚 教育早晚得垮
打架之于人,大概从会行走到再也走不动,总会存在。但大凡打架后出现的赔偿,总要在双方之间进行。然而每当学校出现这样的事情时,学校却总要以第三被告人的身份出现,接受一定数额的赔偿。12月12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又做出了一起这样的判决。
去年10月26日16时左右,三年级的小丽,在厕所门前被一名不认识的男生打了,班主任老师决定于次日一早带小丽去辨认那个打人者。当晚,小丽家长带着她到沈阳军区总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小丽背部、肾部挫伤。次日,小丽及其家长到校辨认,小丽当场认出打她的人是该校五年级的男生小博。学校立即找到小博的家长,小博家拿出了3200元给小丽看病。
10月27日,小丽在202医院住院治疗。小丽家长认为,打人者的监护人只支付了3200元就不再过问此事,学校在孩子住院期间也不闻不问。为此,小丽家长将学校和小博一起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小博家长赔偿小丽各项损失7400余元,学校在小博赔偿的范围内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做出这样判决的法理依据是,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教师自然是对学生负有组织、管理的职责,但是学生上厕所,大概谁也不会想到,那也是具有危险性的吧。倘如能够预测,老师自然会与她们一起去的。只是怕学生未必能同意,何况,老师的人数,似乎也有些不够用。问题是,这件事情与上厕所并没有本质的联系,关键是那个突然出现的小男孩,造成了这样的后果。而对于这样的突然打闹,不要说教师,大概连聪明的法官,也难预料吧。
但是法院就是做出了这样的判决。那原因自然是事情既然是发生在学校,学校便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本就是人定的,其间的伟大意义,经过了人类近代史的陶冶,总会能够总结出几条。人类用自作的法律来自受其约束,规范自己的行动,大概谁也提不出异议。何况这次判决的依据,又是教育部自己做出的。
据说这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每一条,都能体现出对学生的关爱。因此拿出那一条,都可以让学校无言以对地接受赔偿。对于这样的法规,自然会体现出教育部门的高屋建瓴,体现出他们的公正,体现出他们的严格法制,严肃立法的精神。只是对学校,有些承担不起。因为并不是每个学校都富得流油。据说有些农村学校,连教师的工资都发不出,倘如再发生这样的事故,那学校也真有些前途未卜啊。
学校倘如负担不起,自然会找到教师。法律既然能对学校作出这样的判决,学校自然也会由此及彼地推理到教师的身上。那时节,教师即使使出浑身解数,也只有俯首帖耳一条路了吧。本就工资不多的教师,再经此一折腾,虽不致倾家荡产,也要难过几年吧。这几年的难过,很可能还要加重到他们从此各项收入的减少中。因为这样的口实,实在让那些掌握财权的人,翻江倒海也难找。更为可怕的是,他们从此后的教学声誉,将会一落千丈。苍蝇变大象式的社会渲染,能让一代明星阮玲玉自戕,何况一个教师乎。身败名裂,经济破产,家里但凡还有三斗粮,他们也不会再忍受如此羞辱了。
近些年的学校教育,已经走到了一个让教师欲教不能,欲罢不忍的地步了。整个社会的独生子女时代,已经把教师带入到了人类从未有过的教育环境中。在那些说一不二,颐指气使的小皇上面前,教师常常会束手无策。课堂上高声说话,夸张动作,顶撞老师的现象时而出现。甚至有些学生竟然拉帮结伙,聚众斗殴,持强凌弱,敲诈勒索。而对此,教师稍有愤怒,便可能受到报复,甚至还可能像浙江灵昆中学的那位校长一样,引来杀身之祸。
面对着教育的如此现状,有关部门却依然在显示着自己的纯正,制定着一些不切实际的法规。这样的作茧自缚,不知道究竟是培养人才,还是姑息养奸。学生打架,学校就得挨罚,马路上的成人打架,政府也挨罚吗?倘如说学生没有自制力,需要教师管理,那么有自制力的成人,更应当好管理。学生打架学校就得挨罚 这样的法规长期延续的结果,学校终将不“校”矣,教师也早晚得改行。
打架之于人,大概从会行走到再也走不动,总会存在。但大凡打架后出现的赔偿,总要在双方之间进行。然而每当学校出现这样的事情时,学校却总要以第三被告人的身份出现,接受一定数额的赔偿。12月12日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又做出了一起这样的判决。
去年10月26日16时左右,三年级的小丽,在厕所门前被一名不认识的男生打了,班主任老师决定于次日一早带小丽去辨认那个打人者。当晚,小丽家长带着她到沈阳军区总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小丽背部、肾部挫伤。次日,小丽及其家长到校辨认,小丽当场认出打她的人是该校五年级的男生小博。学校立即找到小博的家长,小博家拿出了3200元给小丽看病。
10月27日,小丽在202医院住院治疗。小丽家长认为,打人者的监护人只支付了3200元就不再过问此事,学校在孩子住院期间也不闻不问。为此,小丽家长将学校和小博一起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小博家长赔偿小丽各项损失7400余元,学校在小博赔偿的范围内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做出这样判决的法理依据是,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颁布,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校教师自然是对学生负有组织、管理的职责,但是学生上厕所,大概谁也不会想到,那也是具有危险性的吧。倘如能够预测,老师自然会与她们一起去的。只是怕学生未必能同意,何况,老师的人数,似乎也有些不够用。问题是,这件事情与上厕所并没有本质的联系,关键是那个突然出现的小男孩,造成了这样的后果。而对于这样的突然打闹,不要说教师,大概连聪明的法官,也难预料吧。
但是法院就是做出了这样的判决。那原因自然是事情既然是发生在学校,学校便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本就是人定的,其间的伟大意义,经过了人类近代史的陶冶,总会能够总结出几条。人类用自作的法律来自受其约束,规范自己的行动,大概谁也提不出异议。何况这次判决的依据,又是教育部自己做出的。
据说这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每一条,都能体现出对学生的关爱。因此拿出那一条,都可以让学校无言以对地接受赔偿。对于这样的法规,自然会体现出教育部门的高屋建瓴,体现出他们的公正,体现出他们的严格法制,严肃立法的精神。只是对学校,有些承担不起。因为并不是每个学校都富得流油。据说有些农村学校,连教师的工资都发不出,倘如再发生这样的事故,那学校也真有些前途未卜啊。
学校倘如负担不起,自然会找到教师。法律既然能对学校作出这样的判决,学校自然也会由此及彼地推理到教师的身上。那时节,教师即使使出浑身解数,也只有俯首帖耳一条路了吧。本就工资不多的教师,再经此一折腾,虽不致倾家荡产,也要难过几年吧。这几年的难过,很可能还要加重到他们从此各项收入的减少中。因为这样的口实,实在让那些掌握财权的人,翻江倒海也难找。更为可怕的是,他们从此后的教学声誉,将会一落千丈。苍蝇变大象式的社会渲染,能让一代明星阮玲玉自戕,何况一个教师乎。身败名裂,经济破产,家里但凡还有三斗粮,他们也不会再忍受如此羞辱了。
近些年的学校教育,已经走到了一个让教师欲教不能,欲罢不忍的地步了。整个社会的独生子女时代,已经把教师带入到了人类从未有过的教育环境中。在那些说一不二,颐指气使的小皇上面前,教师常常会束手无策。课堂上高声说话,夸张动作,顶撞老师的现象时而出现。甚至有些学生竟然拉帮结伙,聚众斗殴,持强凌弱,敲诈勒索。而对此,教师稍有愤怒,便可能受到报复,甚至还可能像浙江灵昆中学的那位校长一样,引来杀身之祸。
面对着教育的如此现状,有关部门却依然在显示着自己的纯正,制定着一些不切实际的法规。这样的作茧自缚,不知道究竟是培养人才,还是姑息养奸。学生打架,学校就得挨罚,马路上的成人打架,政府也挨罚吗?倘如说学生没有自制力,需要教师管理,那么有自制力的成人,更应当好管理。学生打架学校就得挨罚 这样的法规长期延续的结果,学校终将不“校”矣,教师也早晚得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