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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 立法先行

(2010-10-17 15:25:38)
标签:

四川律师

成都律师

杂谈

分类: 社会话题
2010年9月28日 9:45:58  来源: 新华网四川法制频道
    家庭暴力是婚姻生活中一颗毒瘤,轻重程度不同地广泛存在于婚姻生活当中,对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子女教育,甚至与此无关的第三人等其他社会主体都造成了损害,比如在报上时有所闻的某人因家庭不和而泄愤杀人等恶性事件等。而对子女的教育产生不良影响,从小了说是影响了无辜子女的人生幸福,从大了说,是对民族的下一代不负责任。因此,家庭暴力绝对不是上不了台面的“家务事”,不能仅仅由家庭成员之间自行解决或者仅仅交由妇联、调解委员会之类的社会团体进行调解。因此,立法机关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危害充分重视,
一般认为,反家庭暴力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舆论、自治组织如妇联、工会、家庭教育等方面着手。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主要原因在于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散见于不同部门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而没有一部成体系、全面、实用的《反家庭暴力法》,这就无法对施暴者形成有效的威慑和惩罚。客观的看,立法机关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成绩还远远不够作为反家庭暴力各种措施的最强有力后盾。 有了一部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全社会达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有了司法机关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类家庭悲剧的上演,才可防止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发生癌变。
将反家庭暴力的努力通过立法形式系统化固定下来,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许多法律和司法实践,也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例如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那么借鉴国外有关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的改革与实践经验,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和政府决策,具有积极意义,法治不断完善中的我国,也需要这样一部法律。
有识之士早就提出了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惩罚;对受害人的保护及救助措施;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程序各种时限、赔偿责任等方面。
 笔者认为上面的各个方面都是《反家庭暴力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有一些立法细节也不容忽视,比如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的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就是证据不足。而这种情形的出现,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当前的证据规则如民事证据采信规则等,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有必要作出一些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设立一些必要的协助机构如“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家庭暴力公证员”等。前者在一些城市已经有试点,由医疗机构对家庭暴力这种特殊暴力导致的伤情进行鉴定,在鉴定程序上,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要求进行调整,而司法机构则很方便的根据此鉴定结果追究相关施暴者的责任。
建议尽快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和谐。(蒲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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