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 立法先行
(2010-10-17 15: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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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律师成都律师杂谈 |
分类: 社会话题 |
2010年9月28日 9:45:58 来源: 新华网四川法制频道 |
一般认为,反家庭暴力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舆论、自治组织如妇联、工会、家庭教育等方面着手。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主要原因在于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散见于不同部门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而没有一部成体系、全面、实用的《反家庭暴力法》,这就无法对施暴者形成有效的威慑和惩罚。客观的看,立法机关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成绩还远远不够作为反家庭暴力各种措施的最强有力后盾。 有了一部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全社会达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共识,有了司法机关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类家庭悲剧的上演,才可防止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发生癌变。 将反家庭暴力的努力通过立法形式系统化固定下来,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许多法律和司法实践,也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例如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那么借鉴国外有关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的改革与实践经验,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改革和政府决策,具有积极意义,法治不断完善中的我国,也需要这样一部法律。 有识之士早就提出了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惩罚;对受害人的保护及救助措施;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程序各种时限、赔偿责任等方面。 建议尽快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和谐。(蒲浪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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