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程分包的规定看保安巡夜
(2010-10-13 14: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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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社会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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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28日 |
笔者在从事律师工作中,多次办理建筑类法律事务,知道在《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有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施工承包单位借分包名义转包工程。
建筑主体工程指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承重结构体系。其组成部分一般包括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
今又遇奇闻,报载:今年7月15日开始,湖南省邵东县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 看完这则新闻,不由得想到《建筑法》的前述规定,连建筑这种纯粹技术活对资质的要求也如此严格。邵东县居然能将公共安全这种既有高度专业技术性,又有高度政治性的工作也外包给保安公司,这是太有远见还是走的太偏呢? 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一些政府机关的工作确实可以外包出去由商业公司来做,并且事实上已经大行其道,但这样做的前提是,这些工作都不应该属于该部门的本职工作范畴,是妨碍其工作效率的琐碎工作。比如机关将食堂、小车班、机关幼儿园等部门承包或者干脆完全放到市场里,都无不妥,还是进步。从《人民警察法》看,第二章的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最前面两项分别是(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见这两项职责是人民警察的核心职责,其在警察职责中的地位也就相当于建筑的主体结构。如果警察连治安都不管,连犯罪嫌疑人都不抓,还不如把警察部门撤销,如机关食堂一样完全由保安公司承包,以后把邵东公安局的牌子直接换成“邵东县第一保安公司”岂不是更加名实相副? 履行这两项职责既是警察的特权,又是警察的义务,需要用到大量普通公民不宜掌握的特种技术,并且在没有法律赋予警察之外的群体以权力之时,岂能外包。即使目前看来外包治安能带来一点效果,但这样做的恶劣后果必将逐渐显现,更何况治安的好转完全是可以由警方通过恪尽职守来实现的,根本不需要以破坏法制,出卖公权为代价实现。 更令人担心的是,如工程违规分包一样,往往滋生大量腐败,为了违规取得工程,必然伴随行贿受贿,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必然伴随偷工减料,追加预算,买通监理等恶劣行径。承包治安对保安公司投资人来说既然是一商业行为,现在或者以后会不会有类似猫腻?会不会有人为了获得保安业务行贿,获得保安业务后会不会为了奖金诬陷无辜的人坐牢,实际治安状况并不良好的情况下会不会贿赂“工程监理”得到一个“治安优良”的奖状以博取超额利润?笔者以为,这都是不能排除的。那么最后受苦的还是普通老百姓,为良好的治安,既支付的警察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保安的工资,最后保安把事情办好了,老百姓多出点钱也还罢了。保安如果还把事情给办砸了,那谁来买单?(蒲浪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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