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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工程分包的规定看保安巡夜

(2010-10-13 14:51:36)
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话题

 

 

 

 

 

2010年9月28日 9:36:2  来源: 新华网四川法制频道 

 

  笔者在从事律师工作中,多次办理建筑类法律事务,知道在《建筑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有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施工承包单位借分包名义转包工程。

  建筑主体工程指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承重结构体系。其组成部分一般包括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 当前建筑市场管理混乱、转包和层层分包现象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较多,建筑法的规定能对建筑市场的净化、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调整和对建筑市场的管理起到很大的作用。 

  今又遇奇闻,报载:今年7月15日开始,湖南省邵东县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 公室就与当地一家保安公司签订协议,以每月7.5万元的承包费,将县城区夜里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的治安巡逻承包 了出去。同时,在“商业化”的承包协议中,还规定了“抓人”指标,并依“抓人”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惩处理。《 协议》第七条规定:“乙方在承包期内每月至少完成抓获被刑事拘留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两名以上,乙方安保人员抓获 犯罪嫌疑人,按见义勇为奖励标准奖励,每少抓一人扣承包费2000元。

  看完这则新闻,不由得想到《建筑法》的前述规定,连建筑这种纯粹技术活对资质的要求也如此严格。邵东县居然能将公共安全这种既有高度专业技术性,又有高度政治性的工作也外包给保安公司,这是太有远见还是走的太偏呢?

  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一些政府机关的工作确实可以外包出去由商业公司来做,并且事实上已经大行其道,但这样做的前提是,这些工作都不应该属于该部门的本职工作范畴,是妨碍其工作效率的琐碎工作。比如机关将食堂、小车班、机关幼儿园等部门承包或者干脆完全放到市场里,都无不妥,还是进步。从《人民警察法》看,第二章的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最前面两项分别是(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见这两项职责是人民警察的核心职责,其在警察职责中的地位也就相当于建筑的主体结构。如果警察连治安都不管,连犯罪嫌疑人都不抓,还不如把警察部门撤销,如机关食堂一样完全由保安公司承包,以后把邵东公安局的牌子直接换成“邵东县第一保安公司”岂不是更加名实相副?

  履行这两项职责既是警察的特权,又是警察的义务,需要用到大量普通公民不宜掌握的特种技术,并且在没有法律赋予警察之外的群体以权力之时,岂能外包。即使目前看来外包治安能带来一点效果,但这样做的恶劣后果必将逐渐显现,更何况治安的好转完全是可以由警方通过恪尽职守来实现的,根本不需要以破坏法制,出卖公权为代价实现。

  更令人担心的是,如工程违规分包一样,往往滋生大量腐败,为了违规取得工程,必然伴随行贿受贿,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必然伴随偷工减料,追加预算,买通监理等恶劣行径。承包治安对保安公司投资人来说既然是一商业行为,现在或者以后会不会有类似猫腻?会不会有人为了获得保安业务行贿,获得保安业务后会不会为了奖金诬陷无辜的人坐牢,实际治安状况并不良好的情况下会不会贿赂“工程监理”得到一个“治安优良”的奖状以博取超额利润?笔者以为,这都是不能排除的。那么最后受苦的还是普通老百姓,为良好的治安,既支付的警察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保安的工资,最后保安把事情办好了,老百姓多出点钱也还罢了。保安如果还把事情给办砸了,那谁来买单?(蒲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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